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在第26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4月21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召开涉平台著作权责任案件审理情况新闻发布会,通报相关案件审理情况并发布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例中,某平台将用户上传的音频作品审核、选择、编辑并标注“优选”后进行传播。法院认定,该平台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需直接承担侵权责任,侵害了作者的署名权、复制权与信息网络传播权。
原告魏某甲、魏某乙系知名作家,发现丙公司运营的平台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提供根据其小说制作的音频节目,播放页面标注“内容来自丁公司APP”,但未署名。故主张被告丙公司和被告丁公司共同侵犯了其署名权、复制权、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二被告赔礼道歉、赔偿其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院认为,涉案音频系由丙公司通过API方式调用丁公司开放平台上的音频而来,原音频由用户上传,但丁公司将涉案音频从原音频分享平台置于其开放平台的过程中,需要审核授权材料、上架时间、评分情况、主播身份等内容,且对音频标注了“优选”,丁公司进行了审核、选择和编辑行为。
在这一过程中,丁公司身份已由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实施了提供作品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二原告对文字作品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令被告丁公司向原告魏某甲、魏某乙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
法官表示,本案明确了平台在二次利用用户上传的内容时,如何确定侵权责任的标准。如果平台不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还对内容进行审核、选择、编辑(如标注“优选”)并决定其分发范围时,其角色就从网络服务提供者转变为内容提供者,应当对由此形成的新的传播行为承担直接侵权责任。本案提示平台在使用新技术拓展作品传播范围、创新数据资源利用方式的过程中,应当明晰著作权的保护界限,审慎对待著作权人的权益保护和新型传播技术带来的流量、收益,为作品的传播寻找健康有序的路径。
编辑 杨海 校对 赵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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