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学界和实务界围绕电子游戏规则的法律保护问题展开持续讨论。电子游戏规则的法律属性如何界定、游戏“换皮”行为应当通过何种法律路径加以规制,仍是理论研究与司法实践中颇具争议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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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国觉醒》游戏 来源:万国觉醒微博账号

在此背景下,日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万国觉醒》诉《指挥官》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对上述问题进行了充分说理,明确了游戏“换皮”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裁判思路,为同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有益指引。

现行法律如何规制游戏“换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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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游戏“换皮”,是指竞争者在开发新游戏时,在核心玩法规则方面大量借鉴既有游戏,仅对美术风格、人物形象、音效等表现形式进行替换,以此快速推出同质化产品参与市场竞争。此类行为以较低的开发成本快速复制他人的核心竞争优势,不仅可能分流原创游戏的用户与商业收益,也可能削弱行业持续创新动力,扰乱游戏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

厘清电子游戏规则的法律属性,是分析其法律保护路径的逻辑起点。与人物形象、场景画面、音乐音效等内容不同,电子游戏规则的主要功能在于设定游戏运行方式和玩家互动机制、增强游戏的可玩性,而非传递具有独创性的艺术表达。电子游戏规则本质上属于抽象的思想、系统、处理过程、操作方法之类,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因此,无论电子游戏规则能否被玩家感知、是否足够具体、是否富有创意,都不会因此跨越思想与表达的界限。

尽管电子游戏规则无法获得著作权法的直接保护,但这并不意味着其可以被无限制地模仿和利用。对于游戏“换皮”行为,仍有必要进一步考察反不正当竞争法是否具有介入的空间。

有观点认为,著作权法明确排除对思想的保护,若法院对已经被认定为属于思想范畴的游戏规则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名义进行保护,可能导致两部法律在适用结果上出现冲突。笔者认为,这种担忧实际上忽视了两部法律在保护客体和制度功能上的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行为规制法,其并非关注电子游戏规则本身是否应受专有权保护,而是着眼于竞争行为本身的正当性判断,通过诚实信用原则与商业道德标准考察个案中经营者的模仿行为是否逾越了合理借鉴的边界。

因此,以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游戏“换皮”行为,不仅不会违反著作权法的立法政策,更能通过个案衡量避免游戏开发者对特定玩法规则的垄断。

推动产业良性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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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游戏产业本身具有高度的迭代性,规则之间的吸收、融合与再创作是推动游戏行业发展的重要动力,故模仿电子游戏规则的行为本身并不必然构成不正当竞争。这意味着法院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规制游戏“换皮”行为时常常保持审慎态度。结合涉《万国觉醒》案的裁判思路与电子游戏行业特点,笔者认为,判断游戏“换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应重点把握三方面内容

首先,应考察被诉“换皮”行为是否损害了在先经营者的竞争利益。在被诉行为没有给在先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情况下,不具有救济的必要性。从电子游戏产业的竞争特点来看,玩法创新是产品差异化竞争的关键维度,独特的规则设计能够形成区别于其他产品的核心竞争力,吸引并留存特定用户群体,进而转化为持续的商业收益与市场地位。“换皮”游戏可能会分流在先游戏本应获得的商业机会或市场份额,使在先游戏经营者利益受损。值得注意的是,市场竞争本身必然伴随着交易机会的流动和经营利益的此消彼长,并非所有的利益受损都具有违法性。因此,应当坚持损害中性观和动态竞争观,不能仅凭在先游戏市场份额下降或者用户流失,就当然得出被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的结论,而应结合行为方式、借鉴程度以及市场影响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其次,应合理划定电子游戏规则合理借鉴与不正当模仿的边界。在判断游戏“换皮”行为是否超出合理借鉴边界时,既要结合涉案具体游戏类型分析其基本玩法框架,也要区分不同规则要素的创新空间和竞争价值。既要对单一游戏规则进行比对,也要综合考察两款游戏的整体呈现效果。对于行业通用、必要、基础性的玩法规则,应保留在公有领域,允许其他经营者自由借鉴和利用。而对于具有较大设计选择空间、能够体现游戏核心竞争力的规则设计,则应成为司法审查的重点。以战争策略模拟游戏(SLG)为例,不同SLG游戏之间在基地建筑分类设计、建筑元素功能等方面偶有雷同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并不足以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但属性体系、数值设计等规则是SLG游戏的核心关键部分,且具有较大的自主设计空间,如果在这些内容上出现从细部到整体的高度趋同,则可以认定超出了合理借鉴的范畴。

最后,应综合评价被诉“换皮”行为是否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道德。游戏“换皮”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不能仅依据玩法是否相似作出判断,还应结合经营者的主观状态、开发过程以及行为后果进行整体评价。例如,被告方是否存在刻意攀附在先游戏市场影响力的主观恶意,被诉游戏研发周期是否明显异常,是否大量照搬在先游戏文本、界面细节等内容以及是否可能导致市场同质化竞争、游戏玩家利益受损等。商业道德的判断最终仍应回归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标,即在市场竞争秩序维护、消费者福祉增进以及经营者合法权益三元利益之间实现平衡。

综上所述,电子游戏产业的发展既离不开创新,也离不开对既有成果的合理模仿与利用。对经营者而言,真正可持续的竞争优势源自对电子游戏规则的持续打磨与迭代创新,而非简单复制他人成果后坐享其成。《万国觉醒》案释放出的信号是,游戏“换皮”行为的规制应更多地发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补充保护作用,司法既尊重游戏产业的合理借鉴,也不会放任“换皮”行为扰乱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唯有在保护创新激励与维护模仿自由之间寻求动态平衡,电子游戏产业才能实现良性竞争与长远发展。(沈悦 阮开欣)

(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

来 源:中国知识产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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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校:苑宝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