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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不仅承载情感纽带,更关涉财产权益的复杂交织。近年来,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持续增长,当事人因缺乏专业法律指引而权益受损的案例屡见不鲜。对于此类问题,北京市中恒信律师事务所李龙律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裁判规则,系统梳理了婚姻家事领域的核心法律要点,供读者参考。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

婚姻关系中,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是财产分割的基础。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除外),以及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获得的股权等,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与之相对,《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明确列举了个人财产的范畴,包括婚前财产、因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金、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以及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等,上述财产不纳入离婚分割范围。

实务中,房产作为家庭核心资产,其权属认定尤为复杂。对于婚前一方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房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离婚时房产归登记一方所有,但应当对另一方就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予以合理补偿。这一规则的设立,旨在平衡出资方与非出资方的财产权益。此外,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且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的,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及第一千零九十二条所规定的“挥霍”,另一方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可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不分。

对于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法院查证属实且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则为受害人提供了事前防护的司法屏障。在财产分割层面,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综合照顾子女权益、照顾女方权益、照顾无过错方以及财产贡献度等因素作出判决,对重婚、家暴、遗弃等过错方适用少分或不分财产的裁判规则。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标准

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直接关系家庭财富安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确立了以“共签共认”为核心的认定标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这一规则打破了旧法时期“推定共债”的裁判惯性,将举证责任转移至债权人,有效防止了非举债配偶被动承担债务的风险。

在具体适用层面,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遵循三个层次:其一,基于共同意思表示的债务,表现形式可以是共同签字或一方事后追认;其二,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如子女教育、医疗支出、日常消费等,推定属于共同债务,无须债权人另行举证;其三,超出家庭日常需要的债务,须由债权人举证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否则认定为个人债务。此外,《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三十四条明确,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或者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所负的债务,法院不予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上述规定的共同价值取向在于:既保障债权人的合法债权不受不当减损,又避免婚姻关系成为无限连带责任的捆绑工具。

婚姻家事案件兼具法律专业性与情感复杂性,当事人往往面临法律知识与心理调适的双重考验。李龙律师指出,司法实践中最为常见的误区有二:一是过度依赖婚内协议的约束力而忽视法律对协议效力的边界限制;二是在债务纠纷中被动的“沉默”姿态,未能及时通过书面确认或举证方式切割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的边界。前者源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过度乐观,后者则暴露了对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认知盲区。李龙律师建议,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应当注重财产归属的书面化约定,对于大额债务坚持“共签共认”原则,避免因证据缺失导致权益受损。婚姻法律的本质并非引导当事人走向对抗,而是在契约与情感之间划定合理的秩序边界。在专业法律服务的辅助下,当事人可以以更为理性、从容的方式面对婚姻家事领域的法律命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