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街巷中
外卖骑手穿梭往来、日夜奔波
送餐途中不慎撞伤他人
侵权责任由谁担?
基本案情
2022年12月25日,君某公司泗阳分公司与骑手姬某签订系列“合作协议”,就出勤时长、订单考核、薪资结算、奖惩规则等内容作出明确约定,对其实施常态化用工管理;同时君某公司为姬某投保雇主责任险附加第三者责任险。2023年1月12日,姬某又与顺某特公司签订《自由职业者承揽协议》,约定由该公司根据君某公司业务需求派发配送任务、结算服务费用,姬某不得向君某公司主张任何费用或赔偿。
2023年1月29日,姬某在配送途中与郑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郑某右锁骨骨折,经交警部门认定,姬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郑某负次要责任。因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且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有效期内,郑某遂将姬某、君某公司泗阳分公司、君某公司及承保保险公司一并诉至法院,主张各项损失赔偿共计4万余元。
法院审理
庭审中,君某公司及其泗阳分公司称与姬某未签订劳动合同,骑手工作灵活、报酬按单结算,仅为配送合作关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骑手姬某则主张其与公司之间成立雇佣关系。保险公司提出,赔付时应扣除非医保类医疗费用,且仅按照70%的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付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姬某与君某公司泗阳分公司之间构成劳动关系。骑手姬某在提供劳动过程中发生事故,系履行职务行为,赔偿责任应由君某公司承担。因双方存在明显人格从属性,姬某工作内容受君某公司泗阳分公司安排,接受其日常管理,姬某在提供服务过程中无实质的自主决定权;同时,双方具备紧密经济从属性,第三方顺某特公司仅代为发放薪资,劳动报酬标准均由君某公司核定,不能仅凭承揽协议否定劳动关系实质。
经核算,郑某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合理损失共计3.8万余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及保险合同约定,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某保险公司在骑手雇主责任险范围内赔偿郑某医疗费、误工费、财产损失共计1.4万余元,君某公司赔偿郑某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2万余元。
法官说的这些请牢记
近年来,骑手、代驾员、网络主播等新兴职业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但部分新业态用工主体通过将相关业务外包或与其他关联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等方式,将用工关系包裹在层层“马甲”之下,试图规避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
法官在此提醒:新业态从业人员应注意留存能证明实际用工关系的证据,如考勤记录、工作安排聊天记录、工资支付凭证、工服工牌等,以便在发生争议时有效维权;同时,各类用工主体应依法规范用工,切勿以“外包”“合作”等名义掩盖真实的劳动关系,否则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只有各方共同遵守法律规则,才能推动新业态经济健康长远发展。
编辑 | 徐子涵
校对 | 王 洋
审核 | 庄倩倩、朱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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