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 本刊记者 沈洋
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风是社会风气的重要组成部分。家庭暴力,绝非“关起门来的家务事”,而是触碰法律底线、违背公序良俗、侵蚀社会根基的违法行为。
反对一切形式的家庭暴力,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2016年3月,我国第一部反家庭暴力专门性、综合性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颁布实施。从此,反对家庭暴力从“家事”上升为“国事”。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10年来,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正确适用法律,以法治之力筑牢家庭安全、强化人权保障、推动社会文明进步。
3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四个反家庭暴力典型案例,明晰家庭暴力认定标准,回应社会关切。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包含长期对家庭成员谩骂诋毁、经济控制、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等情形,既回应了新时代家暴行为的新形态、新特征,也明确了司法裁判的新规则、新导向,彰显了司法反对家暴、抵制家暴、严惩家暴的鲜明态度。
01
让人身安全保护令“长出牙齿”
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是《反家庭暴力法》的核心和亮点。《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共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3.3万份。
为解决认定家庭暴力“举证难”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形式,降低证明标准,进一步激活了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效能。
“严格执行法律文书,确保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刚性约束,是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免遭二次暴力的关键。被申请人无视人身安全保护令再次实施家庭暴力,既是对受害人的侵害,也破坏了司法秩序和法治权威,应当受到惩戒。”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一庭庭长陈宜芳介绍。
《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训诫,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一起典型案例中,王某多次遭受张某家庭暴力后提起离婚诉讼,同时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人民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并同步向当地公安、妇联、村民委员会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此后,双方经法院调解离婚。然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签发次月,张某再次到王某住所殴打王某及其近亲属,还存在以短信方式骚扰、威胁王某及其近亲属等行为。
“鉴于张某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情节较重,但尚不构成犯罪,决定对其拘留十五日。”该案审理法院表示,让施暴者承担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律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刚性,起到了警示和教育作用。
“该案是各部门协助监督、及时反馈、联动响应工作机制的生动实践,进一步为家庭暴力受害人筑牢安全防线。此外,已有地方法院对违反人身安全保护令的被申请人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定罪量刑。这些案例警示我们,人身安全保护令具有法律强制力,必须严格遵守,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陈宜芳表示。
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公安部、全国妇联等六部委共同出台《关于加强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贯彻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完善家庭暴力证据发现机制与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机制,明晰相关职能部门强制报告义务,推动形成部门协作、齐抓共管的反家庭暴力宏观治理格局。
02
拓宽家庭暴力认定范围
实践中,有不少人对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缺乏清晰认识。“根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条,家庭暴力的形式主要是身体和精神侵害。与身体侵害相比,精神侵害行为隐蔽、形式多样,侵害后果难以直观评估。”陈宜芳介绍,人民法院通过依法审理相关案件,打破家庭暴力加害人以“软暴力”构建的隐性牢笼,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
在赵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中,张某经常酒后及打麻将输钱后谩骂、侮辱、诋毁妻子赵某。赵某不堪忍受,起诉离婚并请求判令张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庭审中,张某多次发表错误言论,自认其几乎每天都在辱骂妻子,赵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和视频等证据亦证明张某长期对其实施辱骂和言语恐吓。
该案审理法院认为,以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精神侵害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判决准予两人离婚,同时判令张某支付赵某相应的离婚损害赔偿金。
“这个案例进一步拓宽了精神侵害类暴力形式的范围,明确语言暴力也是家暴,加大对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二级高级法官王丹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实施家庭暴力是法定的离婚事由。在离婚诉讼中,如果对家庭暴力查证属实,受害人主张离婚的,应当准予离婚。人民法院坚持当判则判,及时、依法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的人身权益和财产权益。
王丹表示,“好好说话”是个人的能力与修养,更是家庭幸福的基石。家庭成员的人格是独立的,应当互相尊重、理解与包容。长期的“语言暴力”不仅是“家门之内”相处方式问题,也超越了人格尊严与权利保护的边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限制正常社会交往的行为,同样构成家庭暴力。
在王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王某的丈夫长期以殴打、辱骂、侮辱等方式强行禁止、限制她与其他异性交谈,不允许她与异性外出参加任何活动。在无任何证据的情况下,无论是中秋节王某给正在家里装修房子的工人送月饼表示感谢,还是夫妻俩在银行办理贷款时,王某与银行工作人员闲聊,丈夫赵某都认为她与对方有不正当关系。王某因此恐惧与异性接触,无法正常社交,便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长期限制配偶正常社会交往,虽然并未直接对其身体造成伤害,但依然造成被限制一方精神与人身的不自由,形成心理压制,使其丧失社会支持,该种行为属于家庭暴力。”该案审理法院认为,赵某的行为不仅侵害了王某的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也干涉了其人身自由。最终,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家庭暴力形式复杂多样,并不限于法律列举的情形。例如,加害人不打不骂受害人,但多次以跳楼、喝农药、自伤自残行为对受害人进行威胁,令其恐惧,从而被迫按照加害人意志行事,这也属于家庭暴力。”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冉克平说。
冉克平表示,在案件审理中,人民法院会根据具体案情,对所诉行为是否属于家庭暴力作出认定,通过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依法判令加害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积极进行司法救助等,全面、立体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使“硬暴力”“软暴力”都无处遁形。
此外,一些人还将家庭暴力等同于家庭纠纷。针对该情形,冉克平表示,家庭暴力的核心特征在于控制与伤害,具有长期性、反复性和周期性,并不是简单的情绪失控或偶发冲突。而家庭纠纷的双方一般处于平等状态,能够自由表达利益诉求,从司法实践看,多为双向沟通冲突,与家庭暴力有着本质区别。
03
加强对特殊群体的保护
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如果受害人是生活独立性较弱的残疾人,衣食起居、经济基础均高度依赖加害人,对寻求帮助就会有更多顾虑。仅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不能产生较好的干预效果,需要从根本上提升受害人自我保护能力。
陈某就面临这样的情况。在陈某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中,陈某因残疾无独立经济来源,家庭生活开支完全依赖配偶刘某。在一次争吵时,刘某对陈某实施殴打,造成陈某听觉、视力受损。在知晓陈某如不接受系统治疗将产生不可逆后果的情况下,刘某仍拒绝为陈某办理入院手续,并在陈某自行入院后拒绝支付医疗费用,强制其出院。
此后,陈某妹妹垫付相关费用。因担心刘某拒绝负担后续复查医疗费用及可能实施更加严重的家庭暴力,陈某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实施殴打行为后,刘某利用其家庭经济支配地位实施经济控制,形成持续性精神压制,迫使陈某服从其意志。殴打行为与经济控制构成叠加的家庭暴力。”审理法院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定书送达后,人民法院依据“一站式”联动闭环干预机制,向辖区派出所、居民委员会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监督刘某履行裁定内容。在多方联动下,刘某主动偿还陈某妹妹垫付的款项,并依医嘱陪伴陈某复查。
更为关键的是,法院没有止步于此。为彻底解决经济实力不对等的问题,人民法院还联合公安机关、妇联、残联及属地社区进行综合风险评估后,根据残疾人就业政策及陈某身体条件,为陈某制定相关岗位长期培训计划,帮助其实现经济独立。“既治家庭暴力‘已病’,也防家庭暴力‘未病’,对特殊群体形成立体化保护。”陈宜芳说。
王丹表示,本案中,人民法院不仅明确认定此种经济控制行为属于家庭暴力,并依法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还进一步联合当地有关部门制订综合解决方案,通过帮扶就业,从根本上提高受害人摆脱经济控制、维护合法权益的能力,为破解经济控制型家暴难题提供了有益的司法实践。
04
让每个家庭都能成为安全港湾
现实生活中,有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因自身法律意识不强、与加害人生活联系紧密等,不能或不愿向有关机关寻求救济;还有的受害人因证据收集能力较弱,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时难以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主张。
对此,陈宜芳表示,家庭暴力是被法律明确禁止的违法行为,虽然有“家庭”二字,但绝不是“家务事”。受害人在面对家庭暴力时,要认识到这是对自己合法权益的侵害,无须忍受。
“根据《反家庭暴力法》规定,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报警,也可以向所在单位、居委会、村委会、妇联等单位投诉、反映或者求助。受害人要有意识留存相关证据。公安机关出具的家庭暴力告诫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报警回执,医疗机构的诊疗记录,有关单位收到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记录,以及记录家庭暴力的音视频、加害人出具的悔过书、相关聊天记录等,都可以作为认定家庭暴力的证据。”陈宜芳介绍。
“根据《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在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后,可以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由居委会、村委会、妇联、学校等进行定期回访、跟踪记录,并填写回访单或记录单。公安机关也会协助督促加害人遵守人身安全保护令。受害人如果再次遭受家庭暴力,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警,或者在回访中如实陈述,人民法院会根据反馈情况对加害人进行惩戒,避免引发其他恶性事件。”陈宜芳表示。
家庭是温暖的港湾,而非暴力的温床。家庭暴力不是“家事”,而是“国事”,反对家庭暴力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需要长期坚持、久久为功。站在新的历史起点,人民法院将继续以更有力的司法举措、更温暖的司法关怀,守护每一位家庭成员的人身安全与人格尊严,让每一个家庭都能成为安全的港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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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6年第7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89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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