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产品缺陷致人损害,责任如何承担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二条明确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一规定确立了生产者的无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论生产者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只要产品存在缺陷并造成损害,就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体现了法律对产品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对消费者权益的倾斜保护。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赋予了被侵权人选择请求权:“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这意味着消费者在维权时,可以根据便利性原则选择起诉对象,无需证明具体是生产者还是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了产品缺陷。
在责任承担机制上,法律设计了先行赔付与内部追偿制度。如果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如果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二、什么是法律意义上的“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有何本质区别
产品缺陷的法定类型主要包括四类:一是设计缺陷,即产品设计方案本身存在安全隐患,如汽车制动系统设计不符合安全标准;二是制造缺陷,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未达到设计标准,因工艺问题产生安全风险;三是警示说明缺陷,即产品未对正确使用方法、使用禁忌、安全风险作出充分、清晰的警示说明;四是跟踪观察缺陷,即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而产品瑕疵,是指产品不具备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符合产品说明的质量标准,但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如家电外观划痕、衣物走线不齐等。产品缺陷与产品瑕疵的核心区别,在于是否存在不合理的安全风险
三、产品缺陷致人损害,生产者的法定免责事由有哪些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如产品尚在研发、生产环节,被他人擅自取用导致损害的;二是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即缺陷是产品投入流通后,因他人改装、不当使用等原因产生的;三是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即行业内当时的科技水平无法预见、识别该缺陷。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情形包括:被侵权人擅自改装、拆解产品导致缺陷扩大,未按照产品说明书的要求违规使用产品,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继续使用导致损害扩大等。
杨甜律师
女,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天津莫道(和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武清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杨律师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均学习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数百件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杨律师认为法律是维权的最后防线,也是最可靠的防线,而好律师是就为当事人维权最重要的杀手锏,请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好律师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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