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是否还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依法消灭,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三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未在保证期间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这意味着,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定期间,债权人必须在此期间内依法行使权利,否则保证责任将永久消灭,而非暂时中止。
二、如何确定保证期间的法定时长与届满节点
保证期间的确定遵循“约定优先、法定补充”原则。
一是当事人有明确合法约定的,按约定的保证期间确定届满节点,但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二是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或约定被视为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三是当事人对保证期间约定不明,如约定 “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 等类似内容的,统一认定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同样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 6 个月。保证期间的起算点,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主债务履行期限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三、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仅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是否需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仅在债权人发出的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按指印,不必然产生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效果。
根据规定,保证期间届满,债权人书面通知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仅在通知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债权人请求保证人继续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通知书内容符合《民法典》关于保证合同成立的规定,保证人签字同意承担保证责任的除外。具体而言,只有催款通知书中明确载明了主债权的基本信息、保证范围、保证方式、保证期间等核心条款,且保证人明确作出了“同意继续为案涉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书面承诺,才会成立新的保证合同,保证人需按约定承担责任;单纯的签字盖章,仅能证明保证人收到了催款通知,不能推定其有重新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无需承担责任。
杨甜律师
女,中共党员,华南师范大学法学硕士研究生,天津莫道(和平)律师事务所主任,党支部书记,武清区信访事项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杨律师在大学和研究生阶段均学习法学专业,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执业以来,担任多家企业法律顾问和政府法律顾问,代理数百件民商事诉讼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杨律师认为法律是维权的最后防线,也是最可靠的防线,而好律师是就为当事人维权最重要的杀手锏,请相信法律的力量,相信好律师的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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