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长宁法院在新华路街道综治中心举办巡回法庭,公开审理一起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及指定监护人案件。居委代表、老龄委工作人员旁听了案件,大家在“沉浸式”庭审中学习法律知识,感受司法温度。
庭审现场直击:
守护失智老人的合法权益
被申请人杨某现年80多岁,因患有阿尔茨海默病性痴呆,逐渐出现明显记忆障碍及人格、行为异常。为切实维护杨某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及其他合法权益,其儿子作为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宣告杨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自己担任监护人。
庭审过程中,法院严格依照特别程序,依法将“民事行为能力认定”与“监护人指定”程序合并审理,重点审查了被申请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状况、近亲属情况,以及申请人的监护能力、监护意愿等核心事项,整个庭审流程规范、严谨,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及合法民事权益。最终,法院当庭作出宣判,依法支持了申请人的申请,为失智老人的生活照料、合法权益保护筑牢了法律屏障。
庭审结束后,承办法官李浩浩开展了《公民行为能力认定及监护相关法律问题》法律讲座,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解读法律条文,现场解答疑问,引导大家增强法治意识,学会用法律维护自身和家人权益,重点关注高龄、失能、失智等特殊群体。
“家里老人得了阿尔兹海默症,状况时好时坏,他签的合同到底算不算数?”
“老人的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他人当时的状态属于“不能辨认”还是“不能完全辨认”,以及合同内容是否属于例外情况。”
法条依据: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我是我父母的监护人吗?”
“不一定哦。你是父母的法定赡养人,但只有在父母失去行为能力且无配偶担当的情况下,你才可能成为他们的监护人。”
法条依据: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关于监护相关条文
第十八条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一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二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八条 【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近亲属范围: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十一条 【监护争议解决程序】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与权利及临时生活照料措施】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撤销监护人资格
第三十六条 【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 【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来 源|人文新华
校 核|杨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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