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号提供免费电影链接、烧烤店用“至尊宝”形象装修……5月13日,来自重庆市版权保护中心的消息,多起贴近生活的版权侵权典型案例近期集中曝光,涵盖公众号链接观影、随意引用插画、售卖侵权玩具、门店商用IP形象等高频场景。这些案例以案释法,为公众敲响警钟:许多看似平常的操作,实则早已触碰法律红线。

案例一:公众号提供电影链接免费看

公众号运营方B在其公众号中设置“免费看电影”板块,用户点击后可直接跳转至C网站,免费观看《羞羞的铁拳》等影片。经查,C网站收录多部院线及非院线电影,但未依法备案。

对此,享有《羞羞的铁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原告A公司将公众号运营方B诉至法院,主张被告在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中提供涉案影片在线播放服务,侵犯了其合法权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B属于为用户提供搜索或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法律规定,此类主体若要免除侵权赔偿责任,除需在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相关内容外,还需具备主观善意,即对所链接内容的侵权情况不知情。

但本案中,运营方B明知所链接的C网站未备案,仍主动设置跳转功能,属于“应知侵权”情形,需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最终法院判决B断开侵权链接,并赔偿权利人相应损失。

法官提醒,网络服务提供者的“避风港原则”并非万能免责依据。主动链接明显侵权的平台,即便未直接存储侵权内容,也可能构成帮助侵权。

案例二:公众号文章“引用”图片侵权

以为在文章中插入几张网图并注明来源就万事大吉,没想到也会踩坑。

原告A创作完成16幅插画作品并公开发表,被告B公司为丰富公众号文章内容,在未取得A许可的情况下,在其发布的文章中使用了上述插画,并标明出处。

A认为该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提起诉讼。B公司辩称,其使用行为符合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合理使用情形,且文章中引用的作品精度较低,仅为配合内容说明,未替代原作品,也未损害A的合法权益。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的使用行为完整复用了原作,且文章附带商业推广信息,已超出“介绍、评论”的合理范畴,侵权抗辩不成立。

现实中,不少小编习惯随手取用网络图片或插画配图,误以为标注来源即可免责。殊不知“合理使用”不等于随意使用,未经授权的商用或大规模使用均属侵权行为。因此,微信公众号“引用”内容需格外谨慎:权利人信息不明的内容切勿使用,使用前务必与权利人沟通并取得许可。

案例三:超市售卖侵权玩具踩坑

对于线下小微商户而言,“不知情进货”不能成为侵权的挡箭牌。

原告A公司是“猪猪侠二号POSE2”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人。被告B超市在其店铺内销售的“变身战队猪猪侠”玩具上,印制有与原告作品基本一致的图案。A认为B的销售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遂起诉至法院。B辩称,其作为销售商处于流通环节,不了解产品是否侵权;且涉案产品从合法渠道进货,有相应销售单,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认为,B未经A许可销售含有涉案美术作品的玩具,侵犯了A的著作权。尽管B主张产品来自合法渠道,但其举证材料无法证明涉案玩具具有合法来源。最终,B需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法官提醒,销售者同样存在侵权风险,不能以“不知情”为由免责。“合法来源抗辩”需提供完整的进货凭证、付款记录,且来源方需具备合法资质。经营者进货时务必核验商品的版权授权情况,避免踩坑。

案例四:烧烤店用“至尊宝”形象装修侵权

一家烧烤店在外墙装饰中使用具有独创性的影视衍生美术形象(类似“至尊宝”的形象)用于门店美化引流,最终因侵权被追责。

原告A发现,该烧烤店的外墙装潢及美团店铺信息中使用的图像与《无脸群像系列》作品完全一致,遂收集店铺照片等证据,以侵犯作品复制权为由起诉至法院。

被告烧烤店老板B辩称,涉案形象来源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原告所绘人物形象是否构成作品,需考量其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形象是否存在明显区别,是否达到最低限度的创造性标准。本案中,原告绘制的人物形象无具体五官特征,整体身材修长飘逸,与影视作品中的人物区别显著,具有独创性和审美价值,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被告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将该作品用于店面装潢以美化环境、吸引顾客,侵犯了作品的复制权。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作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8000元。

法官提醒:“哪怕是改编的形象,只要具有独创性,就不能随意商用。”餐饮、零售等行业在门店装修、宣传物料中使用他人作品时,需提前核实版权状态,避免因“无心之失”陷入诉讼。

这些案例均源于日常生活中的高频行为。从新媒体小编到商户,从线上传播到线下经营,许多侵权行为都源于“习以为常”的惯性思维。由此可见,无论是创作者、运营者还是经营者,都应摒弃“拿来即用”的习惯,尊重原创智力成果,主动核查版权授权,守住法律底线,避免因一时疏忽承担法律责任。

上游新闻记者 严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