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在铁路工程等建设项目中,临时用地的审批是否公开透明、补偿标准是否公平合理,直接关系到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农户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切身利益。临时用地审批公示期间,涉及土地权属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其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是否得到充分保障,是判断临时用地审批程序合法性的重要标尺。
从法律层面看,《自然资源听证规定》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主管部门组织。《临时用地管理办法》对临时用地的审批程序作出了具体规定,要求临时用地审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临时用地审批公示期间,被征收人(被临时占用土地的权利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这是其参与征地决策、表达诉求的重要制度通道。《征收土地程序规定》进一步细化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程序,明确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方案不符合规定时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1、临时用地审批听证的法律依据:行政许可与补偿方案的双重听证通道
临时用地审批涉及两个可能触发听证程序的环节:一是临时用地许可本身的审批,二是临时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的确定。
在临时用地许可审批环节,《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第二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职权或者依当事人的申请组织听证的,适用本规定。第三条规定,听证由拟作出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决定,制定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实施需报政府批准的事项的主管部门组织。临时用地审批属于行政许可事项,相关权利人如果认为审批事项直接影响其重大利益,有权向主管部门申请听证。
在临时用地审批公示期间,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如果对拟批准的临时用地范围、使用期限、复垦义务等事项持有异议,可以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交书面听证申请。《临时用地管理办法》明确,临时用地选址应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一般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强调临时用地审批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保障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在临时用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环节,听证权利同样受到法律保障。《征收土地程序规定》第九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后,市、县(市、区)政府应当在拟征收土地的乡镇(街道)和村(社区)、村民小组范围内以张贴的方式予以公告,公告时间不少于三十日。《规定》进一步明确,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市、县(市、区)政府应当组织听证。
这一规定为临时用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的权利人启动听证程序提供了明确的制度依据。听证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于,让被征收人(被临时占用土地的权利人)就补偿标准、安置方式等核心问题当面陈述意见,与征收部门进行对话,并对方案的最终修改产生实质性影响。
2、临时用地审批公示期间申请听证的法定条件与程序要求
在临时用地审批公示期间,被征收人申请听证应当注意以下条件与程序要求:
第一,申请主体资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听证的主体包括拟征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所有权人。在临时用地场景中,被临时占用土地的承包农户、集体经济组织以及地上附着物的实际投入人,均属于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听证。在征收程序规定中,公告应当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的权利,被征地群众可以通过补偿安置公告中的异议反馈渠道提出意见建议。
第二,申请时限要求。听证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根据《自然资源听证规定》的相关规定,申请人应当在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听证申请。根据《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期限不少于三十日,补偿安置公告中应载明异议反馈渠道和申请听证的权利。临时用地审批的公示期应当满足法定期限要求,被征收人应当在公示期内及时提交书面听证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或无异议。公告期限不低于征收程序规定的最短时长的,被征收人须在公告期内书面提出异议并申请听证才能激活听证程序。
第三,申请形式与内容要求。听证申请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内容包括: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听证的具体事项(如对临时用地范围的异议、对补偿标准的质疑、对复垦方案的关切等);申请听证的依据和理由。书面申请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如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明等)。在铁路工程临时用地审批中,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农户应当在申请书中明确列出对临时用地补偿方案的具体异议,特别是对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争议。
第四,启动听证的人数门槛。根据《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启动听证的前提是“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这意味着,在临时用地涉及整个村组集体土地的情况下,个别农户的异议虽然可以向征收部门提出,但未必能单独启动正式的听证程序,需要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申请,以达到“多数”的法定人数门槛。在临时用地场景中,涉及多户的集体土地被临时占用时,被征收人应当联合其他被征收人共同提交书面申请和听证要求,以提高申请的有效性。
3、被征收人的权利保障策略
在临时用地审批公示期间,被征收人要有效行使听证申请权,应当采取以下策略:
第一,密切关注临时用地审批的公示信息。被征收人应当及时查看村内公告栏、乡镇政府网站等渠道,了解审批公示的起止日期,特别是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内容,确保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模板明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申请听证的权利、地点等清单要素必须公示并在法定期限内纳入公告范围。
第二,及时组织、联合申请。鉴于听证程序需要多数被征收人联合提出异议才能启动正式听证,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安置方案公示后,尽快与其他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农户沟通协调,形成统一意见,推选代表负责材料准备和沟通协调,以达到“过半数”的法定人数门槛。在铁路工程穿越区域涉及多个承包地块的,联合申请应当附上联署签名或委托代表书面申请。
第三,以书面形式提交正式的听证申请。被征收人应当在公告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乡镇政府提交听证申请,明确提出对临时用地范围、补偿安置方案、青苗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等具体事项的异议。申请书应当结合补偿标准指导意见和现场清点台账,将补偿计算过低、复垦责任约定不明等争议项逐一列出,并附上承包经营合同、缴费单据等证据链材料,保留提交凭证(如挂号信回执、快递单、签收记录等)。在补偿安置方案逾期不答复的情况下,被征收人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要求其在法定期限内听证或作出书面说明。
第四,严格按照补偿安置方案的听证申请期限窗口集中申请,避免逾期失权;听证会召开时,积极参会并陈述意见,对临时用地补偿争议中的地类认定、附着物补偿标准偏低、复垦保证金是否专户存储等问题逐项质询。听证会结束后,政府应当根据听证情况修改方案,并将修改情况予以公布。
结语:临时用地审批公示期间,被征收人依法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自然资源听证规定》为临时用地审批过程中的利害关系人提供了申请听证的制度通道,《征收土地程序规定》则进一步明确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示期间多数异议启动听证的机制。临时用地的补偿方案不能仅由征收部门单方确定,被征收农户应当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联合其他权利人共同申请听证,对不合理的补偿方案及时表达诉求。
在临时用地审批环节行使听证权,在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期联合申请听证会,是守护青苗补偿不压低、附着物补偿不遗漏、复垦责任不到位的程序屏障。铁路工程中被临时占用土地的农户,涉及青苗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重置价及复垦质量保障问题,应当在公告窗口期联合申请听证,守住临时用地复垦复耕的权益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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