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本我以为,公积金这种事,早就没人闹腾了。
离职就是离职,谁还会翻旧账啊?
但小汇现在我承认,是我太年轻了,我就是个没见识的蠢货。
法院的判决书,把我看傻了。
具体案例大家可以看行政判决书(2025)粤0308行初3132号,裁判文书网上都有。
我问你,你觉得2010年到2016年的公积金,2024年还能被追缴吗?
3、2、1
你可能会说:十多年了啊兄弟,这还追?
结果是:是的,还能!
我反复揉眼睛,确认自己没看错。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写得明明白白:
「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存住房公积金。」
「员工离职了,权益也不会消灭。」
「欠缴,中心有权责令限期补缴。」
而且,没有追缴时效。
没有!
想靠「超过两年就作废」?
对不起,想多了。
说回案子:
某实业公司(深圳),觉得自己挺有理。
老员工翟某投诉,说公司少缴公积金。
公积金中心一查,工资流水、个税清单、社保数据,全对得死死的。
于是发了个《责令限期缴存决定书》,要公司补缴 10637 元。
公司不服,硬生生拉中心上了法庭。
逻辑很简单:「人早就离职了,拖了这么久,还追啥?而且不是有两年时效么?」
结果法院冷冷一句话,像在江湖茶馆里一锤定音:
「法律没有这个说法,公积金欠缴,没有时效限制。」
当场把公司的嘴堵死。
我越看越觉得荒诞。
这案子就像个活生生的寓言:有人以为「时间能抹平一切」,有人以为「人走茶凉,账也就算了」,有人以为「小聪明能混过去」。
但法律冷冷告诉你:欠债还钱,天经地义。
只不过这债,不是兄弟之间喝酒时的口头账,而是写在条例里的死账。
打官司的姿势有很多种:有的摆事实讲道理,有的砸钱请大状,有的拼证据,有的玩程序。
对,就是这么个现状。
公积金这个东西,在法律上定位很特殊,它不是「公司福利」,也不是「可有可无的补贴」,而是写进《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强制性义务。
所以补充完整就是:
这意味着:
员工离职≠公积金清零:只要当年确实存在劳动关系,就算人走了,权益还在。
没有「超过几年就追不回」:法律没有设定追缴时效,公司欠多少年,都能被追。
追缴是公积金中心的职权:员工投诉、举报后,中心必须受理调查,算清楚了就能下达「责令限期缴存」的决定。
所以才有深圳这起案子,十几年前的欠缴,2024 年依旧能追回来,公司还败诉。
希望对你有启发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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