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属于重罪,量刑跨度极大,轻则三年以下,重则十年以上直至死刑,且司法解释对入罪、加重情节规定严格。

此类案件定罪核心高度依赖药品检验报告、假药认定意见、扣押送检程序、主观明知、涉案金额等关键证据。

庭审质证环节,是辩护律师打破控方证据链、实现无罪、罪轻辩护的核心战场。

本文结合《刑法》《药品管理法》、两高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司法解释,系统梳理假药案质证全维度要点,兼具理论依据与实务操作,可直接用于庭审质证、文书写作。

一、通用基础质证:所有证据必查“三性”,筑牢辩护根基

所有证据质证,必须先从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三个核心维度切入,假药案尤其要重点审查取证程序合规性,程序瑕疵往往直接导致关键证据失效。

1. 合法性:取证主体、程序、来源必须完全合规

侦查人员取证是否二人以上,是否存在回避情形;搜查、扣押是否全程同步录音录像。

扣押、取样、封存、送检是否制作完整笔录,是否有见证人签字,有无事后补签、倒签笔录。

电子数据、书证调取是否符合法定流程,非法证据坚决申请排除。

药品监管部门移送的行政证据,需审查行政执法程序,程序违法的行政证据,刑事中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2. 真实性:排除伪造、篡改、瑕疵证据

扣押清单、送检样品、涉案实物,品名、规格、批号、数量、包装是否完全一致。

微信、转账、账本等电子证据,是否存在剪辑、删减、篡改,原始载体是否完整。

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是否存在疲劳审讯、诱供、刑讯逼供、猜测性推断性陈述。

3. 关联性:证据必须指向定罪核心事实

证据需直接证明:涉案药品是假药、行为人主观明知、销售/生产数量、涉案金额、是否造成人体健康危害,无关证据、间接证据不能单独定罪。

二、核心物证质证:扣押、取样、送检链条,是首要突破口

假药案最常见、最致命的证据瑕疵,集中在检材流转不完整,无法证明送检样品就是涉案药品,直接导致检验报告无效。

1. 扣押清单、查封笔录质证

扣押时是否现场清点、拍照录像,是否完整记录药品名称、数量、批号、来源、包装。

有无遗漏、混装合格药品、赠品、自用药品

扣押后保管环境是否合规,是否存在受潮、变质、调换风险。

无见证人、无签字、无录像、事后补做笔录,直接质疑合法性。

2. 抽样送检程序质证(重中之重)

抽样人员是否具备资质,抽样方式、数量是否符合药品检验规范。

检材封存、标记、运输、保管、送检全过程链条是否完整,每一个环节是否有记录、签字。

控方仅出示检验报告,无抽样笔录、封存照片、流转记录,无法证明检材同一性,该检验报告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 区分假药、劣药、无证药品

根据《药品管理法》第98条,未取得批准文号≠假药,严格区分:

假药:成分不符、非药冒充药品、变质药品、适应症超范围;

劣药:成分含量不达标、污染、过期、批号更改等;

无证经营药品:仅无批准文号,不属于假药,不适用本罪。

三者量刑差距巨大,必须精准质证定性。

三、核心定罪证据:检验报告、假药认定意见,逐项精准质证

检验报告、药监部门假药认定意见,是控方定罪的核心王牌,质证必须紧扣资质、依据、结论、救济权利四大要点。

1. 主体资质审查

检验机构、检验人员是否具备省级以上药监部门确认的法定检验资质,资质是否在有效期内。

地市级药监部门出具的假药认定意见,仅适用于可直接判断的情形;成分、变质类假药,必须出具正式检验报告,不能仅靠行政认定直接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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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检验标准与法律依据审查

检验是否适用现行《药品管理法》、国家药品标准、两高司法解释,是否适用废止、错误标准。

检验报告仅载明“不合格、不符合规定”,未明确认定属于假药,不能直接作为本罪定罪依据。

3. 认定结论与事实匹配性审查

严格对照假药法定情形,检验结论是否对应成分不符、非药冒充、变质、适应症超标,无对应情形,不能认定假药。

行政认定意见无检验报告支撑、无现场实物核对,不能单独定罪。

4. 复检、复核权利质证

被告人享有复检、复核权利,控方未告知、未保障该权利,检验报告程序存在重大瑕疵。

四、主观明知质证:本罪为故意犯罪,不明知直接出罪

生产、销售、提供假药罪仅处罚故意犯罪,过失不构成本罪,主观明知是入罪必要条件,也是辩护关键突破口。

控方通常以:聊天记录、进货价格、销售渠道、无正规票据、包装粗糙推定明知。

辩护质证可从以下方向反驳:

行为人无医药专业知识,无法辨别药品真伪;
进货渠道看似正规,已尽合理注意义务,被上家欺骗、隐瞒;

进货价格未明显低于市场价,无异常低价;

无长期销售、无大规模售卖、无刻意规避监管行为;

销售对象为熟人、普通消费者,无牟利故意。

质证核心话术:控方仅以间接证据推定明知,无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主观故意,证据不足,依法不能定罪。

五、涉案金额、数量、获利证据质证,直接决定量刑档次

两高司法解释明确:假药金额20万以上,量刑三年以上;50万以上十年以上,从重情节门槛更低。金额、数量质证,直接影响量刑轻重。

1. 销售数据、转账记录、账本质证

微信、支付宝、银行流水,是否包含合格药品、赠品、自用、退货、亲友赠送、正常还款,该部分应予以扣除。

销售记录是否重复计算、虚构交易、推算数据,推算金额无实物、无交易记录支撑,不能采信。

2. 库存药品、未销售药品质证

库存药品是否全部为假药,是否混有合格药品;未销售药品,可主张犯罪未遂,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无法区分真假的库存,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认定。

3. 获利金额质证

扣除进货成本、物流、人工、房租等合理支出,以实际非法获利认定,而非销售总额。

六、电子数据、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质证,排除间接瑕疵证据

1. 电子证据(微信、抖音、朋友圈、聊天记录)

审查提取程序、哈希值校验,是否原始完整,有无篡改;聊天对象身份能否精准锁定。

仅截取片段聊天记录,无完整上下文,不能单独推定明知、推定销售事实。

2. 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

证言是否为猜测、推断、传闻证据,证人与被告人是否存在利害关系。

被害人陈述无法证明药品实际使用、损害后果,不能作为加重情节依据。

多人证言、陈述之间存在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不予采信。

七、程序与量刑情节质证,规避加重处罚,争取从轻空间

(一)程序违法质证

审查案件管辖权,生产地、销售地、居住地是否符合刑事管辖规定,跨区域销售是否存在管辖错误。

超期羁押、非法搜查扣押、侦查程序违法,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药品未查封、未取样、未送检,直接推定假药,证据链断裂,无法定罪。

(二)量刑情节精准质证(直接降低刑期)

排除加重情节:无实际人身损害、无批量销售、无针对孕产妇/婴幼儿/危重病人、无注射剂/急救药品,不适用从重、加重处罚。

争取法定从轻:自首、坦白、认罪认罚、初犯偶犯、退赃退赔、预缴罚金、未遂、从犯、家庭困难等。

区分罪名:优先争取认定为妨害药品管理罪,该罪量刑远轻于生产销售假药罪,实现降档辩护。

八、庭审可直接使用的核心质证话术(精简版)

对扣押送检证据:本案扣押、取样、送检、封存、运输全流程证据链条断裂,无法证明送检样品与涉案药品同一性,检验报告合法性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对检验报告/假药认定:检验机构资质、检验依据存疑,未明确涉案药品符合法定假药情形,行政认定无检验报告支撑,不能据此认定本罪。

对主观明知:被告人无医药专业知识,进货渠道正常,已尽合理注意义务,控方无直接证据证明主观明知,证据不足,依法不构成犯罪。

对涉案金额:销售金额包含合法药品、自用、赠品、退货,控方重复计算、推算数据,不能作为量刑依据。

对定性:涉案药品不属于法定假药情形,应认定为劣药或无证经营药品,不适用生产销售假药罪,请求依法变更定性。

最后总结一句话

假药类刑事案件,定罪标准严苛、量刑极重,但证据瑕疵多、定性空间大。

辩护的核心,就是通过精准质证,打破控方的证据闭环,从程序违法、检材无效、主观不明知、定性错误、金额虚高五大维度切入,实现无罪或罪轻辩护。

作为辩护律师,既要精准适用《药品管理法》及最新司法解释,也要紧扣证据三性,守住程序正义底线,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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