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是指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二、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资深刑事辩护律师、从事刑辩业务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解答:
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构成要件是:
1.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
食品药品安全是重大的民生和公共安全问题,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社会和谐稳定,始终是国人关注的重点和热点。目前,我国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比较突出,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时有发生。为了保证食品药品安全,确保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国家对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的违法犯罪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同时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来规范和约束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
《食品安全法》(第八章、第九章)、《药品管理法》(第十章、第十一章)分别对"监督管理"以及违反监管职责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在《刑法》第408条(环境监管失职罪)后增加一条,设立了"食品监管渎职罪"。《刑法修正案(十一》第45条又将该罪的客观表现从"食品安全"监管领域扩展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活动领域,主体也相应扩大为"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还明确列举了成立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的5种情形,旨在加大监管人员的法律责任,预防和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和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首先,行为发生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
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一般指法律规定的食品药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药品检验检查、食品药品生产经营监督检查、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发布、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以及食品药品安全刑事案件移送等监管活动。
其次,有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的行为。
"滥用职权",指超越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违法决定、办理与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相关的事项,或者违反程序处理该事项;"玩忽职守",指依法应当履行且能够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职责,但没有履行职责,或者因不严肃认真而错误履行职责。
最后,行为具有以下5种情形之一,而且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1)瞒报、谎报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的。
食品安全事故、药品安全事件都属于食品药品安全事件。"食品安全事故",指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药品安全事件",指突然发生,对社会公众健康造成或可能造成严重损害的药品群体不良事件、重大药品质量事件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药品安全事件。
(2)对发现的严重食品药品安全违法行为未按规定查处的。
"未按规定香处",句括按规定该香处但未予查处、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查处等情形。
(3)在药品和特殊食品审批审评过程中,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许可的。
这里的"特殊食品",专指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和婴幼儿配方食品这三类,而实践中遇到更多的可能是婴幼儿配方食品。
(4)依法应当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移交的。
(5)有其他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行为的。
在司法实践中,"造成严重后果"主要指导致发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或重大药品安全突发事件(Ⅱ级);"有其他严重情节"一般指造成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食品药品安全舆情事件。【林州市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
即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卫生行政、农业行政、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中负有食品药品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
另外,受人民政府委托行使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工作人员,也可以构成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主体。
根据《食品安全法》和《药品管理法》的相关规定,上述工作人员因所在部门不同,其具体职责也略有差异,在主体认定时应当特别注意。
4.在主观方面,滥用职权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一般由过失构成,但也不排除故意的存在,而玩忽职守型的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只能由过失构成。
如果行为人徇私舞弊,在食品药品安全监督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前述严重后果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食品、药品监管渎职罪定罪从重处罚。【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林州市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林州市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林州市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林州市推荐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律师,林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咨询热线: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办理了大量案件,擅长办理刑事辩护、刑事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死刑辩护、申诉控告、正当防卫、防卫过当、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犯罪案件,擅长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执业以来办理了大量的刑事案件,积累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办案技巧。胜诉率高、收费合理,以专注、专心的服务理念依法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勤奋、敬业、务实,突出的业绩、良好的职业道德,赢得了委托人的一致好评。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