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路上捡到一部手机,四下无人,您会怎么做?是等待失主联系,还是交给警察?如果觉得手机有密码打不开,就随手扔进了路边的草丛——这样的行为,有没有法律后果?
郑州的高三学生小杰,就不慎把手机弄丢了。这部手机是他母亲花7700多元买的,用了才八个月。发现手机丢失后,小杰立刻报警,民警通过调查发现,手机被路过的元某捡走了。可当民警找到元某时,元某说:手机有密码,我扔到草丛里了。民警和失主一起去找,草丛是监控死角,手机早已不见踪影。
小杰认为,元某捡到手机不归还,还扔掉,导致自己财产受损,也耽误了备考,于是将元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损失及各项间接损失共计9000元。
拾得他人遗失物,究竟有没有保管义务?把捡到的手机扔掉,要不要赔?如果要赔,赔多少?折旧费怎么算?小杰主张的损失,法院会不会支持?
近日,《法治60分》栏目组特别邀请到这起案件的主审法官——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常海凤,做客直播间,为我们释法说理。
案件回顾:7700元的手机,被“捡”走又扔掉
2026年3月8日晚,高三体育生小杰在郑州某街道骑行时,不慎丢失了一部价值7700余元的iPhone16 Pro Max。这部手机是他才用了8个月。
发现手机不见后,小杰立即报警。民警通过监控并通过调查发现,手机被路过的元某捡走了。
但当民警找到元某时,她的回答令人意外:“手机有密码,我打不开,随手扔到路边草丛里了。”更糟糕的是,那片草丛是监控死角,手机早已不见踪影。
小杰认为,元某捡到手机不归还还扔掉,导致自己财产受损、备考受扰,于是将其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手机损失及间接损失共计9000元。
庭审现场:被告陈述前后矛盾,法官当庭释明
庭审中,元某的陈述反复无常:一开始说“记不清”是否捡到手机。法官释明虚假陈述可能面临罚款、拘留等惩戒措施后,元谋又称手机“只在我手上不到五分钟”。问及扔掉的原因,她说:“手机发烫,电池有点鼓,怕爆炸,就扔了。”甚至一度表示“不确定那是不是个手机,像个方块”。
面对如此前后不一的说法,法官并没有简单采信,而是庭后联系办案民警核实。民警证实:元某在接受调查时,已承认捡到并扔掉手机的事实。
法院判决:赔偿6000元!为何这么判?
法院最终认定:元某的行为构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 元某是否违法?
依据《民法典》第314条、第316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在送交有关部门前,应当妥善保管。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元某不仅没有妥善保管,反而擅自丢弃,直接导致手机灭失,明显违法。
2. 手机找不到,怎么定价?
手机已灭失,无法鉴定。法院依据《民法典》第1184条: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结合《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电子设备最低折旧年限3年的规则,法院这样算:手机购入价7748元,已使用8个月,折旧后价值=购买价×(1 -已使用月数÷折旧年限月数)。最终认定损失约为6000元。
3. 小杰主张的“备考影响、精神压力”为何不支持?
小杰还主张了1500元间接损失(耽误训练、体考被迫改期、精神压力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常海凤法官指出:这些影响虽然可能真实存在,但属于难以量化的损失。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小杰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数额,法院无法支持。如果小杰主张了“来回寻找手机的路费”这类有票据的实际支出,法院是会支持的。
法院最终判决:
一、被告元某赔偿原告小杰6000元;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醒:捡到东西,千万别做这三件事!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常海凤法官特别提醒:
捡到遗失物,你应该:尽量联系失主;送交附近派出所或失物招领处;妥善保管,不拆卸、不改装、不丢弃,尽到善良管理人的义务。
千万不要:
擅自丢弃→可能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拒不归还→数额较大可构成侵占罪,面临刑事追诉;
虚假陈述→法庭上“说不清”“记不得”可能被认定为不诚信。
如果你是失主:
第一时间报警、调监控;发布寻物启事,承诺悬赏就要兑现;索赔时提供购买发票、支付记录、折旧依据等证据。
弯腰捡起的不仅是物品,更是一份法律责任与道德担当。捡到东西,物归原主或交到派出所;丢了东西,及时报警、留存证据。让我们共同守护诚信友善的社会风尚,让“拾金不昧”成为全民自觉行动。
来源:河南交通广播《法治60分》节目组小佩、赵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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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陈俊妍|责任编辑:张睿丨监制:李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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