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宫克

新公司法第54条,被很多债权人视为救命稻草,我们律师也觉得那些终本的执行的案子要死灰复燃了,也可以再收一笔风险费。正当大家干劲实足的时候,陡然发现我们在通往“春天”的地铁口,还有多趟班车可供选择,正可谓条条大路通罗马,但等到了罗马,才发现罗马关非是全是春天。今天,我就按两条不同的导航路线和大家一起来探讨通往春天的现实困境。

我们先设定已经做出主债务生效判决且已执行终本的法院在北京。第一条导航线路,侵权之诉,也就是“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正统的公司法54条推荐路线!

这条路,最大的诱惑是“选择多”。侵权行为地、结果地、被告住所地,哪哪儿都方便,想怎么开就怎么开。万事开头一点都不难,多项选择题,每个选项还都是对的。我们就选择大家普遍都会选择的股东住所地,也就是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假设这个股东住所地在上海。当你驾车来到千里之外的上海法院,经历了立案、审理、判决之后,满怀希望拿着追股东的生效判决走执行程序时,上海法院的执行法官会给你建议:“这债权已经在北京法院执行了,建议您回北京法院执行局,拿这个生效判决申请恢复执行,然后直接申请追加股东,这样会更顺畅!”这听着有道理啊,顺理成章!那就回去吧,你再驱车回到北京,但北京法院说:哪儿判的回哪去,我不帮你追加!你想想也对,上海法院判的生效案子,当然由上海法院执行局立案,这本身没错。但是,上海法院为什么会建议回到主债权就是合同纠纷的判决法院执行局直接追加,其实也是有难处的,因为如果上海法院单独执行到了股东的钱,那么在北京法院排队、等着从公司所剩无几的财产里分一点的其他债权人,一定会质疑公平性,就像是五一期间高速路堵塞的时候,你从应急车道超到了前面去。那其他司机肯定不满意,认为你是插队,也有违公平原则。

所以,上海高院为了避免这个问题的出现,来了个直通车,点对点定点爆破,你也不用选了,就给你唯一一条路线。现在上海法院的统一口径是将股东出资加速到期纠纷归属于出资加速到期。我们也注意到上海高院(2022)沪民辖84号裁定书中有明确这类案件由公司住所地法院管辖的裁定。在实务中,上海及长三角地区,股东加速出资到期这事儿,哪儿来的回哪去,大家都不要争了。而且我们在办案中还发现,河南法院也启用了这条导航线路。的确这条路,开的顺畅,直通车,一路到底都不带踩刹车的。但,当你欣喜若狂的要把执行到的米装车回家的时候,法官又即时截停了:对不起,你那袋米,请全部倒进“公司”这个公共大米缸里!这时,你回头一看,所有债权人都拿着碗在排队,按比例从这大米缸分得一杯羹。你客户的小碗里最终可能只有几粒米!客户苦笑着说:“律师,咱们这一顿操作猛如虎,最后只分到了五毛五……”我说:“你是拿到了五毛五,记得还有我那风险费百分之五!”大家都摇摇头,白忙乎一场不说,还为别人作了嫁衣。我一直认为,咱包邮区的这波操作,是不是有悖于加速出资到期的立法本意了?这个制度的初衷,是给债权人吃一颗“回魂丹”,希望能救命。但现在上海高院这套流程走下来,感觉是把这颗回魂丹又扔回到了太上老君的炼丹炉里,回炉后还让所有人都能吃上一口,小补一下。初衷是的“特效药”,结果成了“十全大补膏”。

在现有框架下,这似乎是个无解的难题。立法者的初衷是好的,但实务层面却出现了分歧,就是这究竟是一场个人赛,还是注定要成为一场团体赛,To be,or not to be,that is the question!但无论如何,我相信这辆从2023年第一场雪驶出来的“停靠在八楼的二路汽车”一定会最终带我们驶向罗马灿烂的春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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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克,北京市京都(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京都民商研究诉讼中心副主任,毕业于华东政法大学,中共党员,民商法硕士,擅长各类工程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婚姻家事纠纷民商事诉讼和仲裁案件。2008年4月执业至今,任上海电力大学和上海开放大学讲师,著有《论我国公司设立无效制度的现状及建议》、《论居住权在司法实践中的定性》等学术论文。执业期间办理的社会热点案件,上海电视台、上海教育电视台、上海法治频道等媒体均有报导及专访;参与中央电视台《法律讲堂》节目录制;上海都市调频《东方大律师》节目特邀嘉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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