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梁先生向奥一新闻记者反映,其机动车在一场事故中达到“全损报废”标准,但在涉及赔偿金额的协商中,却始终未能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梁先生此前购买的保险中,“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88960元。其要求对方保险公司按照这一金额赔偿,但保险公司前期报价大幅低于该金额。
渤海财险深圳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赔偿标准主要是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同款同年份的车在二手车市场的价格,基于双方争议金额的部分,该工作人员称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对方已接受。
市民:车辆报废,双方对赔偿金额预期相差较大
近日,市民梁先生向奥一新闻记者反映,其机动车在一场事故中达到“全损报废”标准,但在涉及赔偿金额的协商中,却始终未能与保险公司达成一致意见。
据梁先生介绍,2026年3月,其驾驶车辆发生碰撞,根据其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方负事故全部责任。梁先生提供的一段“渤海财险派工短信”显示,2026年3月22日,“追尾马自达(梁先生车辆)三者左后受损严重,三者1男性受伤不详,告知就医,在现场,已报警。”
受访者供图
该工单上显示,主承保险种为商业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乘客)、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保险(司机),交强险。
“事发至今,多次与对方渤海财险公司沟通,仍未得到有效回复。”梁先生向奥一新闻记者表示,其车辆事故受损严重已达到报废标准,便要求对方按照自己购买的车损险标准推定全损赔付。
梁先生主张金额的依据源于自己此前购买的保险,其提供给奥一新闻记者的一份机动车保险单显示,其车辆为保险车辆,“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为88960元。“我要求对方保险公司按照这一金额赔偿,但对方前期仅愿意支付75000元,该金额低于我的要求。”
保险公司:出价有依据,对方已接受新的解决方案
就相关情况,奥一新闻记者联系渤海财险方面,获回复称“这起案件发生在深圳分公司,公司始终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积极、合规、妥善处理各类理赔纠纷。”
渤海财险深圳分公司相关工作人员向奥一新闻记者表示,在接到相关诉求后,公司积极处理,多次主动沟通、协商相关事宜。围绕赔偿标准,其表示主要是根据当前的市场情况,同款同年份的车在二手车市场的价格,“可以理解为他的车被撞报废了,我们买一个同标准的给他。75000元的价格有相应的依据。”
基于双方争议金额的部分,该工作人员称已妥善解决,“公司开了专题会议,提供了新的解决方案,对方已接受。”
律师释疑
投保时的风险评估标准与理赔时的赔付标准不一致
为何各方都有理有据,但预期赔偿金额却相差上万元?
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毛鹏向奥一新闻记者指出,保险公司在制定机动车损失保险的保费时,通常基于一种假设极端场景:车辆在一年内可能发生多次事故,每个部件(如车灯、玻璃、轮胎、发动机、内饰等)依次受损并需单独维修,在这一基础上,累计维修成本构成了保额的基础。“例如,一辆车若所有部件全部损坏并逐一更换,总维修费用可能高达8.9万元。但这种计算方式反映了保险的额度,而不代表车辆全损之后,会按照这一金额赔偿。”
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理赔过程中,尤其是车辆被认定为“全损”时,保险公司往往采用另一套标准——损失补偿原则。毛鹏表示,该原则强调,赔偿目的应是使被保险车辆恢复至事故发生前的状态,而非从中获利。此时,保险公司会评估:购买一辆同品牌、同年份、同车况的二手车所需成本。例如,若该价格仅为7.5万元,则公司倾向于以此金额进行赔付。
毛鹏告诉奥一新闻记者,保险公司这种赔偿方式,理由至少有两个,第一,是“用更低的成本即可实现等效替代”。另一重要考量,是防范道德风险。如果允许车主在车辆全损后获得高于市场价值的赔偿(例如如果获得全部维修的费用总计10万赔偿,但实际花费8万就可以重置一台同类型车辆),有可能会产生“发生保险事故反而可以获利”的扭曲现象,容易引发道德风险。
“当然,投保时的风险评估标准与理赔时的赔付标准不一致,这种标准切换虽在经济学上有一定合理性,却易引发消费者质疑:既然保费是按8.9万元的风险水平收取,为何最终不能获得同等额度的赔偿?”毛鹏认为,尤其当车主坚持修复旧车(即使已无实际价值)或对原车有情感依附时,矛盾更为突出。如果消费者坚持要求对报废车辆全部维修一遍,理论上保险公司也不能拒绝,只是此时保险公司有权将维修款全部打给维修行,并不是直接赔偿给车主。最终的原因,还是因为保险是“损失填补”,修多少赔多少。
采写:奥一新闻记者 乔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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