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情回顾】
2003 年,甲公司(驻京联络处)与吴先生签订购房协议,以258 万元总价购买一号房屋,含住宅及地下车位。
协议签订后,甲公司按约支付90 万 + 138 万两笔房款,随即入住案涉房屋。
2006 年,双方再次签订《补充协议》,约定:
一号房屋暂时不过户,房产证原件交由甲公司保管;日后如需过户,吴先生须无条件配合。甲公司随即支付尾款30 万元,至此全部房款付清。
此后多年,吴先生更换手机号失联。甲公司长期实际占有、使用房屋。
直到 2019 年,甲公司找到吴先生要求过户,却遭到拒绝。
吴先生拒绝过户的理由是:
合同是联络处签的,甲公司没有主体资格;
当年暂不过户是规避政策,合同应无效;
房屋长期不过户占用吴先生购房指标,造成损失;
房屋空置未管理,应视为合同已解除。
双方争执不下,甲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吴先生配合过户。
【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判决:吴先生于判决生效三日内,协助甲公司将一号房屋过户至甲公司名下。
【裁判核心理由】
驻京联络处是甲公司内设机构,相关权利义务由甲公司承担,原告主体适格。
双方签订的购房协议及补充协议是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
甲公司已全额支付 258 万元购房款,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吴先生以占用指标、规避政策等理由抗辩,均无法律依据,不能对抗已生效的房屋买卖合同。
房屋长期未过户并非甲公司过错,吴先生有义务按约配合过户。
【律师重要提醒】
全款买房 + 长期占有 + 合同齐全,是打赢过户官司的最强证据。
暂不过户的 “代持”“暂缓过户” 协议,只要是真实意思表示,法院一般认定有效。
出卖人不得以 “占用指标”“房价上涨”“规避政策” 等理由反悔拒不过户。
买房后务必保管好合同、收条、转账凭证、房产证原件,长期占有使用房屋更有保障。
失联不是拒绝过户的理由,找不到人可通过诉讼强制过户。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如有相关问题,欢迎来电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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