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右小腿摔伤在被告卫生院手术后伤情恶化,2007年鉴定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负主要责任。2024年原告起诉,审理中有赔偿标准适用、诉讼时效、责任承担与伤残认定、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等争议焦点。法院认为赔偿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部分诉讼请求超时效,被告承担90%责任,对各项赔偿费用核算后判决被告支付265024.33元,总结出医疗事故赔偿纠纷的裁判要点,如按条例认定标准、时效相关规定、病历遗失责任判断及赔偿费用计算要点等。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例深度剖析

在医疗领域,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时有发生,此类案件涉及多方利益,处理起来较为复杂。下面我们通过一则案例来深入了解相关情况。

一、案件基本概况

原告因右小腿摔伤前往被告卫生院就诊,卫生院为其实施手术治疗。然而,术后原告伤情不仅未好转,反而恶化,随后转至骨科医院持续治疗,后续多年还因术后后遗症多次住院诊疗。2007年,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认定案涉病例为三级乙等医疗事故,被告承担主要责任。2024年,原告就案涉医疗损害向法院提起诉讼,最初因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按撤诉处理,之后再次起诉,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并支付各项损失及后续费用。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依原告申请启动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机构认定被告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原告损害结果存在因果关系,系主要原因(原因力80%-90%),原告致残程度为八级、九级、十级、十级。同时查明,被告因遗失原告当年住院病历,被卫生健康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最终,法院经审理后酌定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各项赔偿费用合计265024.33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二、案件争议焦点

1.赔偿标准适用问题:本案应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是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标准计算损失。

2.诉讼时效问题: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超过法定诉讼时效期间,被告的时效抗辩是否成立。

3.责任承担与伤残认定问题:被告是否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司法鉴定认定的伤残等级是否合理。

4.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问题: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是否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按何种标准核算赔付。

三、法院核心裁判观点

1.赔偿标准的适用:案涉医疗事故发生于2004年,医学会依《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作出鉴定,且该鉴定作出时相关司法指导性文件尚未废止。从双方合理预期及当时司法规定出发,本案赔偿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认定,原告主张的营养费等非条例规定的赔偿项目,法院不予支持。

2.诉讼时效的认定

-原告案涉诊疗行为于2004年终结,最长二十年诉讼时效截止2024年4月7日,原告首次起诉虽在该期限内但按撤诉处理,再次起诉已超最长时效。

-诉讼时效届满后,被告配合原告确认伤残鉴定相关资料的行为,视为其同意履行与伤残相关的赔偿责任(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得就该部分主张时效抗辩。

-原告主张的2004年医疗费、2024年非鉴定所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因无证据证明诉讼时效中止、中断,且被告未作出履行承诺,法院认定时效抗辩成立,不予支持;为司法鉴定进行的必要检查费用,被告无权以时效届满抗辩。

3.责任承担与伤残认定

-司法鉴定程序合法、依据充分,原告无充分证据推翻鉴定结论,法院采信鉴定意见,结合案情酌定被告承担90%赔偿责任。

-被告虽因遗失病历被行政处罚,但医学会已依据当时的病历完成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亦未因病历遗失无法进行,遗失病历的行为不直接加重被告民事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承担全部责任的主张不予支持。

4.赔偿项目与核算

-医疗费:仅支持原告为鉴定支出的1932.42元必要检查费用。

-残疾生活补助费:按2025年全省居民人均消费支出计算,结合原告伤残系数,酌定按30年计算为265944.6元。

-被扶养人生活费:原告致残前为未成年人,自身需监护,无实际扶养的无劳动能力人员,该诉请不符合规定,不予支持。

-精神损害抚慰金:按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结合伤残系数按3年计算为26594.46元。

-鉴定费及出庭费:按诉讼费用负担原则,酌定由被告承担16920元。

-上述可支持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294471.48元,按90%责任比例核算,被告需赔偿265024.33元。

四、案件裁判要点总结

1.医疗事故引发的赔偿纠纷,若事故发生及鉴定均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对应的司法指导期内,应参照该条例认定赔偿项目及标准,而非直接适用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2.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配合权利人处理赔偿相关事宜的行为,可视为同意履行相关债务,丧失时效抗辩权;对于超过诉讼时效且无中止、中断情形,义务人亦未作出履行承诺的赔偿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3.医疗机构遗失病历被行政处罚,并不必然导致其承担医疗损害全部赔偿责任,需结合病历遗失是否影响医疗事故鉴定、司法鉴定的进行综合判断。

4.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计算,需结合伤残等级、当地居民生活消费支出标准,同时兼顾案件具体案情酌定赔偿年限;被扶养人生活费的主张,需以权利人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无劳动能力人员为前提,否则不予支持。

这则案例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处理提供了诸多参考要点,无论是医疗机构还是患者及其家属,都能从中汲取经验,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有助于推动医疗行业更加规范地发展。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