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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案例导读

很多购房者都踩过这个大坑:私下购买限价商品房、一类保障房,以为全款交房、实际入住就稳了,最后被判定合同无效、必须退房!

限价房、经适房等保障房,对购房资格有严格限制,不满足资质的人私下交易,哪怕双方自愿、全款付清、装修入住多年,买卖合同依然无效。

本案就是典型的无资质购买限价房纠纷:买家全款买下限价房,装修入住 8 年,房价大幅上涨。后续卖家离世,继承人引发纠纷,法院最终认定合同无效,按过错比例判决:买家退房,卖家继承人返还全款 + 赔偿238 万房屋差价损失。

案情回顾

买家苏先生与妻子方女士长期无北京购房资格。2016 年,苏先生结识葛大叔,葛大叔名下有一套刚配售的一号限价商品房,因资金紧张无力承担房款,主动找到苏先生协商卖房。

双方口头协商一致,由苏先生全额出资买下这套一号保障房。

2016 年 3 月,葛大叔与开发商甲公司签订限价房购房合同,整套房屋房款 125 万余元,全部由苏先生夫妻直接代为支付。

2016 年 3 月,苏先生与葛大叔正式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书》,约定:葛大叔将一号限价房转让给苏先生,苏先生额外支付 30 万元房屋补偿款,待房屋满足过户条件后,无条件配合过户至苏先生或其指定人员名下。

合同签订后,苏先生如约付清全部房款及补偿款,另外承担了房屋面积差价款、维修基金、契税、有线电视初装费等全部入住税费,随后收房、精装房屋,从 2016 年起一直居住使用至今,多年物业费、水电费均由苏先生夫妻承担。

2018 年,一号房屋正式登记在葛大叔名下,房屋性质明确为限价商品保障房。此时房价大幅上涨,葛大叔心生悔意,拒绝配合过户,双方产生激烈矛盾。

2019 年,葛大叔因病去世,其子小葛先生作为唯一继承人接手房屋相关事宜,双方纠纷彻底无法协商。

苏先生无奈诉至法院,后续变更诉求:主张涉案房屋为保障房,禁止私下交易,买卖合同无效,要求对方退还全部购房款项、各类税费,并赔偿巨额房屋增值差价损失。

小葛先生随即反诉:同样认可合同无效,要求苏先生立刻腾退房屋,且索要多年房屋占用费,拒绝赔偿任何房屋差价损失。

法院查明核心事实

1、房屋性质特殊,属于政策性保障房

案涉一号房屋是政府配售的限价商品房,面向特定低收入、有购房资质的群体,严禁无资质人员私下购买、转让,交易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2、双方均明知房屋性质,均存在过错

买卖协议中已明确标注房屋为保障房性质,苏先生明知自己无北京购房资质仍执意购买;葛大叔明知保障房禁止违规交易,仍私自对外转售、收取高额房款,双方均存在过错。

法院划分过错比例:卖家 70% 主要过错,买家 30% 次要过错。

3、买家全款履约、长期合法居住

苏先生全额支付房款、补偿款、各类税费,实际装修、居住使用房屋多年,不存在恶意占用、违约情形。

4、房屋 8 年涨幅巨大,差价损失真实存在

经法院司法评估,2016 年购房时房屋市场价与 2023 年争议时点市场价差距巨大,产生巨额增值差价损失。

最终法院判决

1、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书》确认无效;

2、卖家继承人十五日内,返还买家全部购房款、补偿款、面积差价、维修基金、契税、初装费等合计155 万余元;

3、卖家继承人十五日内,按照过错比例赔偿买家房屋差价损失 238 万元;

4、买家收到全部款项后三十日内,腾退返还一号房屋;

核心判决逻辑

1、无资质购买限价保障房,合同一律无效

限价商品房、经适房等政策性保障房,具备福利属性,仅限符合资质人群购买。不具备购房资格的第三方私下购买,无论是否自愿、是否全款入住,合同均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2、合同无效不代表不用赔偿损失

合同无效后,双方互相返还财产。对于房屋大幅增值产生的差价损失,按照双方过错比例分担。本案卖家违规卖房、事后反悔,承担主要过错,需赔付大部分差价损失。

3、买家无恶意占用,无需支付房屋占用费

买家基于合法买卖合同、全款出资、经卖家同意入住,属于善意居住,无需承担房屋占用使用费。

4、继承人需承继逝者房屋纠纷责任

房主去世后,房屋由子女继承,同时一并继承房屋对应的债务、纠纷赔偿义务,不能只继承房产、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专业普法干货

✅ 1、所有限价房、经适房、回迁保障房,不要盲目私下交易

政策性保障房交易有严格的资格、年限限制,提前私下买卖、借名买房、无资质购买,合同大概率无效,极易钱房两空、引发纠纷。

✅ 2、合同无效,增值损失可按过错索赔

即便购房合同被判无效,只要卖家存在主要过错,买家可以依法主张房屋增值差价赔偿,最大程度挽回损失。

✅ 3、明知无资质购房,自身也要承担部分风险

购房者明知自己无购房资格仍购买保障房,自身存在过错,无法主张全额赔偿,需要自行承担小部分损失。

✅ 4、房主离世不影响追责

房产继承权利与义务绑定,继承人接手房产,就必须承担对应的合同无效、违约赔偿责任,无法免责。

律师介绍:靳双权律师,北京东卫律所房产事业部主管,曾兼任中国房地产营销协会副会长,主管房地产法律研究整理工作。精通房地产交易涉及的权属、监管、贷款、过户、交房等各个环节的法律问题。擅长处理商品房、房改房、军产房,央产房,限价房,经济适用房等在买卖、借名、继承、分割、析产、拆迁过程中涉及的疑难复杂房地产诉讼案件。

靳律师为链家房地产经纪公司起草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已被北京二手房市场上的中介公司广泛采用,目前,北京二手房市场上使用的合同大部分出自靳律师之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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