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上午
省法院召开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
发布了山东法院
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山东法院加强未成年人综合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案例一
基于同一事实引发的涉未成年人关联刑事、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组织办理——张某虐待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王某某(男)与张某(女)于2018年再婚,随后将未成年的女儿王某接到身边抚养。抚养期间,继母张某长期对王某实施殴打、虐待行为。2021年12月,张某在虐待过程中因过失导致王某重伤二级。2023年8月,张某被公安机关以过失致人重伤罪立案并于当日被刑事拘留,后张某因涉嫌犯虐待罪被提起公诉。在张某犯虐待罪一案审理过程中,王某的祖父母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张某及王某某监护人资格,并为王某指定监护人。人民检察院依法支持起诉。上述二案,由人民法院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同一审判人员组成合议庭接续开庭、同步审理。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长期虐待家庭成员王某,在虐待过程中因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二级,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依法撤销张某、王某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王某的祖父母为王某的监护人。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强化系统思维,坚持综合保护,实质性解决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突出问题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充分发挥专业化审判职能作用,对基于同一事实引发的刑事、民事案件,由同一审判人员或审判组织同期接续审理、作出判决,既提高了诉讼效率,又避免了涉案未成年被害人遭受二次伤害,以“穿透式”审判公正、高效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集中体现了人民法院以专业化审判提升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质量和效率、践行未成年人审判融合的发展理念。
案例二
办理刑事案件的同时破解困境儿童监护缺失难题——李某某遗弃及相关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一、基本案情
李某某(男)与孙某(女)相识,二人同居并生育一子李某。后李某某赴外地打工、孙某返回其老家,李某由祖母高某抚养。高某去世后,李某交由李某某抚养。自2020年9月,李某某多次遗弃李某,后携带李某的低保救济金银行卡前往外地打工。2024年10月,李某某因涉嫌犯遗弃罪被提起公诉。
李某某犯遗弃罪一案审理过程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害人李某监护权严重缺位,随即向民政部门及当地政府部门了解情况,主动联动监护权撤销特别程序。刑事判决生效后,李某某所在村的村民委员会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李某某与孙某的监护人资格,并申请指定该村民委员会为李某的监护人。
二、裁判结果及工作举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对年幼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负有扶养义务,但长期不予照顾,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判决撤销李某某、孙某的监护人资格,指定该村民委员会为李某的监护人。
人民法院持续与民政部门对接,李某于2025年1月被当地民政局纳入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保障范围并被安置到该市儿童福利院生活。李某现在性格活泼开朗、学习有较大进步。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探索“惩治+保护+修复”全链条综合保护机制的典型案例。本案中,人民法院将司法保护贯穿始终,通过刑事判决对严重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予以惩戒,通过民事程序切断不适格监护关系、为未成年人指定稳定的监护主体,与民政部门联动,解决事实无人监护困境,实现了刑事惩戒、民事监护变更与行政保障的无缝衔接,推动形成司法裁判、基层自治、行政保障、社会救助紧密交织的工作链条,有效修复和改善了未成年被害人的成长环境。
案例三
劳动仲裁、行政执法及司法审查协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某餐饮公司非法使用童工行政处罚非诉执行审查案
一、基本案情
2023年5月古某(2007年8月出生)入职某餐饮公司。因该公司拖欠工资,古某申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该公司支付工资5255.66元。仲裁期间,仲裁委发现古某入职时未满16周岁,该公司涉嫌非法使用童工,将线索移交劳动监察部门。相关行政机关经调查,对该公司作出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该公司未申请复议、未提起诉讼、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具有查处非法使用童工的法定职权,认定古某入职时未满16周岁的事实清楚,依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作出罚款决定,适用法律正确、量罚适当,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定条件,遂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该行政处罚决定。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人民法院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对于行政机关针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强制执行申请,依法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实现了对违法使用童工行为的“民事救济+行政处罚”双重制裁。劳动仲裁、行政执法与司法审查各环节无缝衔接,形成了协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强大合力,有力巩固了未成年人综合保护格局。
案例四
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一体履职实质化解纠纷——韩某某与王某甲离婚诉讼、韩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韩某某(男)与王某甲(女)婚后育有两名幼子。因感情破裂,双方起诉离婚。离婚诉讼期间,王某甲同意韩某某将婚生子带回照料一晚,但在幼儿园门口,韩某某遭到岳父王某乙阻挠。双方在争夺孩子时发生肢体冲突,致王某乙轻伤二级。韩某某被以故意伤害罪向G区法院提起公诉,但韩某某坚决不认罪,且王某乙亦拒不谅解,双方对立情绪极为尖锐。
二、裁判结果及工作举措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家事纠纷引发的刑民关联案件,仅作刑事判决难以修复亲情裂痕,反而会激化矛盾,对未成年子女健康成长造成负面影响。承办法官主动对接H区法院离婚案件法官,深入分析双方内心症结及可能对两名幼子造成的影响,同步开展刑事和解与家事调解工作。一方面,引导韩某某正视事实、主动担责;另一方面,劝导双方和平离婚,合理确定抚养权。最终,韩某某认罪认罚,积极赔偿取得王某乙谅解,依法被适用缓刑;并就抚养权及探望权与王某甲协商一致,离婚案件以调解结案。
案件判决后,为进一步消解案件对两名幼子的不良影响,人民法院主动联系心理咨询师和家庭教育指导师,对孩子及家长同步开展心理疏导和家庭教育指导,努力降低离婚案件给涉案未成年人造成的心灵创伤与消极影响。
三、典型意义
该案是深化涉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机制,运用“穿透式”审判思维实质化解涉未成年人纠纷的典型案例。因刑事案件与离婚诉讼分属不同法院、不同审判条线,若就案办案不仅无法实现案结事了,还可能进一步恶化家庭氛围,影响涉案未成年子女成长。两区法院联合“会诊”,两案纠纷一体化解,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案例五
多维惩治涉未成年人网络“开盒”犯罪——张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一、基本案情
2024年4月,被害人刘某某(系未成年人)的同学赵某某通过被告人张某某查询到刘某某个人身份信息(即网络“开盒”行为),并配上侮辱性文字在社交媒体上公开发布。该行为给刘某某带来巨大精神压力,其身心健康受到严重影响,无法继续学业。2025年12月,张某某因涉嫌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提起公诉。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刘某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赔偿医疗费、交通费、信息费等各项损失;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张某某承担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损害赔偿金,采取有效措施停止侵权,永久删除其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数据,在国家级新闻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二、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非法获取、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判令其承担赔偿损失、公开赔礼道歉、彻底删除信息等民事责任。经调解,张某某对被害人刘某某进行了赔偿。
三、典型意义
网络“开盒”,指的是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手段进行网络搜索,搜集他人身份及隐私信息,并在网络上公开发布的违法犯罪行为。对于构成犯罪的网络“开盒”行为,不仅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还应关注对被害人的损失赔偿和对公共利益的修复。本案中,人民法院通过“一个合议庭+三个审查维度+一体解决”的模式,实现“惩治犯罪+公益修复+个体救济”多维效果,全方位惩处侵犯个人信息犯罪行为,有效维护公共利益,进一步筑牢守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法治“防火墙”。
案例六
三地六部门联合对被告人未成年子女开展多维救助——对刘某某夫妇子女成长救助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夫妇因犯拐卖儿童罪均入狱服刑,四名未成年子女寄养在亲戚处。长女刘某甲年满13周岁失学在家,长子就读小学一年级,次女就读幼儿园,次子刚满一周岁,生活面临急迫困难。
二、工作举措
为护航四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联合三地市及监狱等六部门开展跨区域多维救助。联系A地民政部门落实4名孩子事实无人抚养儿童身份认定,纳入国家保障;协调B地教育部门安排刘某甲入读初中一年级,并补授相关课程,同步开展心理干预;协调C地企业与企业家联合会纾困基金提供2万元救助金,由当地妇联代管、按月发放;联合监狱建立帮教机制,促进刘某某夫妇真诚悔改。在司法力量的引领下,社会各界亦积极参与救助行动。目前,四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已步入正轨,刘某甲学业进步显著。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主动延伸审判职能,跨区域联合多部门对被告人未成年子女开展成长救助的典型案例。案件办理中,人民法院发现被告人未成年子女面临事实无人抚养的困境,为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开展跨区域司法救助,破解“人户分离”困境下身份认定和入学难题,探索“基金支持+妇联代管+按月发放”资金监管模式,同步开展“学业支持+心理辅导”,实现“救急难”与“助长远”的统一。
来源:省法院刑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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