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不一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只有医疗机构或其医务人员存在过错时,才由医院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而言,若医院在诊疗中已尽到预见、告知、防范和救治义务,并发症属于现有医疗技术下难以避免的正常风险,医院通常无需赔偿。例如术前已充分告知风险、术中严格遵循诊疗规范、术后积极救治,但仍出现不可预见的并发症,这种情况医院不担责。
但若医院存在术前未充分评估告知、术中操作违反规范、术后延误救治等过错,且该过错与并发症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医院应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一般需通过医疗损害鉴定明确过错及因果关系,再据此确定赔偿金额与责任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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