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NMO科技消息】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特殊的盗窃刑事案件。某游戏公司员工私自窃取公司600余个游戏账号并对外售卖,非法获利3万余元。法院审理认定,游戏账号等网络虚拟财产具备经济价值,属于法律保护的合法财产范畴,该员工行为构成盗窃罪,结合其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谅解等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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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CNMO科技了解,赵某系某游戏公司员工。其趁其主管人员不注意,将主管人员电脑内的公司游戏账户数据私自保存。2024年11月,赵某在网上联系买主,将其私自保存的公司600余个游戏账户出售,非法获利3万余元。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被检察机关依法提起诉讼。

法官指出,游戏账户、游戏装备、游戏皮肤等虽然是网络虚拟财产,不具备实物形态,但网络虚拟财产具备刑法所保护的"财物"特征。判断某项利益是否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财物,关键在于其是否具有经济价值与管理可能性。游戏账户虽不具备实物形态,但玩家投入时间、精力乃至金钱获取,其背后凝聚着无差别的人类劳动,在现实社会中已被广泛认可、流通和交易,具备明确的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本案中,赵某将游戏账户出售并实际获利3万余元,足以证明该批账户具有真实的市场价格,与普通财物在经济功能上并无本质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