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梁某携带弹簧刀进入被害人周某租住的房屋,盗窃其放在房屋内的人民币386元,放进自己外衣兜内。被害人周某被惊醒后质问梁某进屋理由,梁某谎称租房后向外逃走。被害人周某追出房屋,梁某将钱扔在了地上。被害人周某随即打电话报警。被告人梁某为阻止报警,掏出弹簧刀对被害人周某进行威胁。被害人周某返回屋内找出菜刀与梁某对峙,并继续打电话报警。后被告人梁某将弹簧刀扔进房屋外垃圾堆,并等待民警到达现场,后被民警抓获,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那么,被告人梁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其将窃得钱款扔在地上后持刀威胁追赶人员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既遂呢?
宜阳县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分析认为,被告人梁某看到被害人周某报警后持刀对被害人进行威胁,企图阻止报警,被害人是在被告人梁某持刀威胁后才从厨房内拿出菜刀自卫,足以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属于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后,为抗拒抓捕而持刀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转化型抢劫犯罪,依法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本案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明被告人梁某在屋外将钱扔在地上,不足以证明被告人梁某将所盗窃钱款带出屋外,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梁某盗窃既遂。即使认定其带出屋外,其盗窃行为达到既遂,因被告人梁某在被害人追赶的情况下将窃得的钱款扔在地上,最终未当场取得财物,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也不能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行为构成转化型抢劫既遂。故梁某所犯转化型抢劫罪系未遂,对其可以依法减轻处罚。另外,被告人梁某明知被害人报警,在未被控制仍具有逃跑可能的情况下在现场等待,可以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认定其有自首情节。
关于被告人梁某的盗窃行为是否构成既遂的问题,需要准确认定盗窃罪既遂的认定标准才能解决。审判实践中,对涉案财物形成实际控制是认定盗窃既遂的必要条件。但行为人是否形成实际控制,需要结合财物持有人控制范围大小的不同情况分别认定。例如,同样是现金,在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上扒窃的情况下,只要行为人把现金从原持有人衣袋或提包等随身携带的处所窃取出来,就意味着持有人对现金失控,行为人形成对现金的控制。但在其他情况下,行为人不一定形成对现金的控制,持有人不一定失控。例如,在入户盗窃的情况下,持有人对财物具有控制力的范围是整个户内,现金没有被移动到户外,就应认定为持有人对现金还没有失控,行为人还没有形成对现金的控制。本案被害人周某居住的房屋内属于其控制范围,被告人梁某只要未将屋内钱款带到屋外,被害人就未对钱款失控,梁某就尚未实际控制钱款。本案因仅有被害人陈述证明被告人梁某在屋外将钱扔在地上,不足以证明梁某将所盗窃钱款带出屋外,故不能认定被告人梁某盗窃既遂。
关于梁某的转化型抢劫行为是否构成既遂的问题,需要正确确定转化型抢劫的既遂标准和转化型抢劫既遂的时间基准才能解决。对于转化型抢劫既遂的标准问题,目前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理论界也存在较大争议。具有丰富的律师执业经验,专业从事刑事辩护十多年的要永辉律师认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罪的认定标准相同。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备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既遂;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的,应属抢劫未遂。转化型抢劫罪的犯罪性质与一般抢劫罪相同,社会危害性不比一般抢劫罪大,在既未劫取到财物又未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的情况下,一般抢劫罪可以认定为犯罪未遂,如果转化型抢劫罪认定为既遂,则会导致对转化型抢劫罪的处罚比一般抢劫罪的处罚更重,违反刑法规定的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故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的标准应当与一般抢劫罪的认定标准相同。宜阳县看守所家属委托律师会见电话:15824811815。
关于转化型抢劫既遂的时间基准,笔者认为,与一般抢劫而言,转化型抢劫既遂标准应当相同的理由一样,判断是否构成既遂时如果不采取相同的时间基准,也违反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因此,判断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的时间基准也应当与一般抢劫罪的认定标准相同。抢劫罪的基本特征在于“当场”,即当场实施暴力或以暴力威胁以及当场劫取财物,这里的“当场”是指在盗窃、诈骗、抢夺的现场以及行为人刚离开现场即被他人发现并抓捕的情形。因此,对于一般抢劫罪,认定既遂即劫取到财物或者造成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应以抢劫行为当场实施终了为时间基准。而对于转化型抢劫罪,认定既遂的时间基准,应当是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行为的最终结束时。先前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是转化型抢劫罪的最终环节,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结束的时间节点不能作为认定转化型抢劫罪既遂的时间基准。因此,不能以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是否既遂作为转化型抢劫罪是否既遂的判断标准。在未造成轻伤以上后果的情况下,即使盗窃、诈骗、抢夺行为既遂,如果行为人在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当场被被害人夺回财物,行为人最终未获取财物,全案仍应当认定为抢劫罪未遂。本案中,被告人梁某在被害人周某家中盗窃被发现,在被害人追赶的情况下将窃得的钱款扔在地上,持刀对被害人威胁,最终未当场取得财物,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人身伤害后果。因此,根据以上分析,不能认定被告人梁某的转化型抢劫行为为既遂。【如您有法律问题需要咨询,请致电要永辉律师:15824811815。要永辉律师执业十五年以来专注于刑事辩护,具有丰富的执业经验,熟悉宜阳县看守所会见流程,熟知宜阳县公检法办案程序,可以为羁押在宜阳县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律师会见、取保候审、无罪辩护、缓刑辩护、罪轻辩护、申诉控告、上诉再审等各类刑事辩护专业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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