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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京市发布《南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的归集、使用和管理,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推动公共收益管理公开透明、规范有序。

重点内容包括:

1. 明确公共收益定义与归属

公共收益是指利用住宅小区共有部分经营所得的公共收入扣除合理费用(管理费用、能耗费、法定税费)后的收益。小区业主是公共收益所有人,业主、业委会、物管会、居(村)民委员会为共同监督人。

2. 纳入公共收益管理的经营项目

包括:共有道路或场地停车收益;共有场地、屋顶及外墙、电梯轿厢等投放广告及开展商业活动收益;共有房屋经营收益;违约金、赔偿金、旧设备残值等;公共收益利息等其他收入。

3. 明确经营管理人与资金管理人

前期物业阶段或无业委会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作为经营管理人和资金管理人。

已成立业委会的小区,业委会可自行管理或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

鼓励采用经营管理和资金管理分设模式,聘请会计师事务所、银行、信托等专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管理.人。

4. 实行专户存储,鼓励使用免费公用专户

公共收益须开设专门账户,不得与其他资金混用。

鼓励业主优先选择市级物业主管部门开设的免费公用专户。

开设账户时须授权银行将账户信息推送至“阳光物业平台”,实现数据公开。

5. 公共收益使用范围

经业主共同决定,公共收益可用于:

补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大会成立前,70%纳入维修资金;成立后,鼓励不低于50%补充维修资金);

公共维修、更新、改造费用及业主大会、业委会工作经费

补贴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系统科技服务费等

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支出。

不提倡以现金、购物卡等形式直接发放给业主,不得违规向业委会成员发放津贴或变相分配。

6. 使用流程规范化

提交使用方案→业委会审核(超出限额须业主大会表决)→资金管理人拨付→结果公示。未成立业委会的小区,由居(村)民委员会代行职责。

7. 强化监督管理

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公共收益审计;业委会任期届满前三个月须进行离任审计。

公共收益收支须在小区显著位置、“阳光物业平台”、业主微信群等线上线下同步公示,线下公示期不少于30日。

业主可对公示信息提出异议,责任人须在7日内答复。

8. 违规查处与联合惩戒

擅自利用共有部分经营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未公示或公示失实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挪用公共收益或拒不移交档案的,由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查处;拒不整改的,记入信用档案或由街道组织业主大会决议。

关于《南京市住宅小区公共收益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的公告(上下滑动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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