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一旦子女婚姻生变,房产会不会被当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近期,苏州法院审结的一起典型案例给出了明确答案。王敏霞律师作为专注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的苏州执业律师,结合该案与自身的实务经验,对其中涉及的法律逻辑与风险防范进行了梳理分析。
一、婚房变争产:父母全额出资,儿媳离婚要求分割
高某某与陈某某结婚后,因苏州房价较高,面临安家压力。陈某某的母亲刘某某有些积蓄,主动提出帮忙解决住房问题。由于刘某某当时没有苏州购房资格,一家人协商后决定,以陈某某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全部款项由刘某某支付。
为了明确权属,刘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一份书面《房产代持协议书》,约定房屋的真实权利人仍是刘某某,陈某某仅是登记名义人,购房贷款、税费及一切持有成本均由刘某某承担。此后,首付款、按揭贷款、装修款、物业费等,全部从刘某某银行账户转出,资金链条形成闭环。房屋也一直由刘某某实际居住使用。
当时,高某某对这一安排不仅知情,还在微信聊天中多次提及“这是你爸妈的房子”“我们只是挂了名贷款”等内容。数年后,陈某某与高某某感情破裂,走向离婚。
在离婚诉讼中,高某某主张案涉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她认为,房屋购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登记在配偶陈某某名下,且无证据证明赠与只针对陈某某一方,因此应当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案件进入一审后,高某某诉请确认借名买房不成立,并要求分割房产份额。刘某某和陈某某则主张,房屋只是挂名,真实权利人始终是刘某某,夫妻二人从未取得实质产权。
面对双方各执一词,苏州法院并未简单依赖不动产登记簿的记载,而是对“代持”抗辩进行了严格实质审查。最终,一、二审法院均认定刘某某与陈某某之间的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案涉房屋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驳回高某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的裁判主要围绕三个维度展开:
第一,书面代持协议确立借名合意。刘某某与陈某某签订的《房产代持协议书》真实、合法,清楚表明房屋系刘某某借用儿子名义购买,陈某某并不享有实际所有权。在高某某未能提供反证推翻该协议效力的情况下,该协议成为确认真实权利人最直接的依据。
第二,完整出资链锁定实际付款人。法院调取了购房全过程的银行流水,发现签订购房合同前,陈某某账户基本处于无余额状态。首付、按揭还款、税费及装修资金,每一笔均从刘某某账户转出,时间与金额完全对应,形成闭合的证据链。陈某某与高某某夫妻并未对房屋投入资金。
第三,实际占有与知情认可印证真实权利状态。房屋自购买后一直由刘某某居住使用,高某某从未提出异议。更重要的是,高某某在微信聊天中,明确将房屋表述为“你爸妈房子”,自认“我们只是挂名贷款”,这清楚表明她内心明知并认可房屋的实质归属。法院据此认为,高某某的主张与既有自认相悖,财产分割请求缺乏事实基础。
据此,苏州法院作出判决,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房屋真实权利人系刘某某,不能因婚姻关系变化而将父母财产变作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高某某要求确认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被驳回。
三、不止个案:苏州法院对父母出资保护的裁判共识
类似裁判导向并非孤例。在苏州法院审理的另一起案件中,邓某某与游某某离婚后,游某某起诉要求分割某区一商铺,认为该商铺系婚内取得、登记在邓某某名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邓某某则抗辩称,商铺由其父母全额出资,父母只是借用她的名义购买。
一审法院曾因代持合意证据不充分,将商铺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判令邓某某补偿游某某十余万元。案件进入苏州中院二审后,查明商铺拍卖款及税费全部来自邓某某父母账户,夫妻双方均无共同出资。二审法院结合出资意图、婚姻中双方的实际贡献以及保护妇女、子女权益等原则,认定资金系邓某某父母对邓某某个人的赠与,商铺归邓某某个人所有,游某某的补偿请求被撤销。
这一改判再次表明,苏州法院对父母出资购房的权属认定,已从单纯依赖登记外观,转向“资金来源实质审查+公平补偿”的精细化裁量模式。
四、诉讼风险防范的关键思路
回顾这起借名买房纠纷,可以梳理出几条在诉讼中构建有效防御的关键思路,对于出资父母保全房产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第一,将“代持合意”固定为不易否认的书证。在本案中,如果仅靠口头说法主张借名买房,法院极大概率不会采信,因为夫妻一方在离婚时的单方自认难以对抗配偶的异议。因此,出资时由父母与子女签署书面《房产代持协议》,并尽可能引入无利害关系见证人,甚至办理公证,就显得尤为关键。本案正是因为有一份规范、明确的代持协议,才使得“夫妻共同财产”的主张在起点上就失去了依据。
第二,打造闭环的资金证据链。仅有协议还不够,每一项出资都应通过银行转账并附言备注用途,如注明“房屋首付代持款”“代持房屋某月按揭”等。同时,要保留从出资人账户到收款账户的每一笔凭证,确保资金流始终独立于夫妻共同财产账户。本案中,刘某某的银行流水完整、延续、无断点,法院核验时发现夫妻账户在购房过程中“零贡献”,所谓“共同财产”的逻辑自然无法成立。
第三,用日常证据封堵事后反言的路径。高某某昔日微信自认成为其主张的明显矛盾。平时的生活中,出资父母可以有意识保存儿媳或女婿表示知情的文字、语音或录音,例如“房子是您的,我们只是借住”之类。本案中,高某某在婚姻关系尚未破裂时的坦诚表述,在法庭上构成了对她自己直接的反驳,使得“不知情”“系赠与”等抗辩无法成立。
第四,合理运用诉讼程序,明确举证责任。当一方提起确认之诉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时,如果坐等对方举证,可能陷入被动。可以选择以出资父母的身份,凭借书面协议、出资凭证请求法院确认实际权利人;或在配偶提起分割之诉时,以借名买房事实进行实质抗辩,并申请追加出资父母为第三人参与诉讼。这样,举证负担实质上转移到主张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需要推翻书面协议并否定完整资金链,证明难度极大。
此外,如果案涉房屋存在被转移或变卖的风险,应当及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涉案房产,防止对方利用登记外观恶意处分。对于可能就房屋价值产生的争议,也可适时引入司法评估机构进行价值鉴定,以掌控程序节奏。
在本案的最终裁决中,苏州法院完全采纳了上述逻辑,认定借名买房关系成立,驳回高某某全部诉请,刘某某的房屋得以完整保全,无任何补偿义务。这一判决再次说明,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只要提前做好法律安排,即使子女婚姻生变,毕生积蓄也不会被轻易分走。
王敏霞律师最后提醒:感情需要温情,财产却必须理性。无论是准备为子女出资的父母,还是即将步入婚姻的夫妻,提前通过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性质与房屋权属,才是对家庭财富最负责的保护。建议有类似情况的当事人,尽早咨询专业家事律师,早一步构建证据体系,避免陷入离婚财产争议的被动局面。
(作者:王敏霞律师,苏州执业,专注离婚家事与经济纠纷领域)
热门跟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