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前往自家堰塘钓鱼途中,鱼竿触碰高压线路触电身亡,家属起诉供电中心、村委会索赔169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湖北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二审判决书。此前一审法院认定村委会承担35%责任,赔偿58万余元。一审判决后,双方不服上诉。二审法院改判:某供电中心担责25%,赔偿409173元;某村委会担责10%,赔偿173669元。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示意图 图据图虫创意

一审法院认定:2024年10月1日,肖某在钓鱼途中,鱼竿触碰到高压线,发生触电事故。随即其被120送往某甲医院抢救,后于当日抢救无效死亡;某甲医院于当日出具《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肖某死亡原因为院前呼吸心跳骤停。同年10月2日,某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内容为:“2024年10月1日,肖某于乡村道路钓鱼途中,鱼竿触碰高压线导致意外死亡,经某分局现场勘查以及尸检后,排除刑事案件。”10月3日,肖某在殡仪馆火化。

派出所出具的《接处警工作登记表》载明:2024年10月1日18时27分,报警人朱某称其丈夫肖某钓鱼触电,在某医院抢救,民警赶到现场后向医生了解,肖某已抢救无效宣告死亡,后民警联系刑侦大队进行勘验和现场走访后了解到,肖某吃饭聚餐后带钓鱼竿到自家堰塘钓鱼,在路上时鱼竿触碰到高压线导致意外触电身亡,排除他杀。

案涉触电线路为10千伏高压电路,架设于1995年。2010年8月,供电单位与某村委会签订《高压供用电合同》,约定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触电位置的线路产权属用电方村委会,由其负责运行维护管理。

一审法院认为,肖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某村委会作为线路产权人与管理方,应承担相应责任。经认定,肖某死亡造成的损失为1636692.40元,酌情支持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一审法院判决:某村委会承担35%的赔偿责任,赔偿582842.34元。

一审判决后,肖某家属及村委会上诉。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为1KV以上的电压等级造成的触电事故,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条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条文,某供电中心作为电能的输送、销售主体,为高压电的经营者,应对高压电能造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综合一审、二审查明的情况,酌定由某供电中心承担25%的赔偿责任,由某村委会承担10%的赔偿责任,剩余责任由受害人自行承担。二审法院改判:某供电中心赔偿409173元;某村委会赔偿173669元。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杨珒

审核 王光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