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观、连续、完整记录的病历,是医疗纠纷发生时重新回溯真/相、判定责任的基石。本案发生病历被医院多次修改,导致鉴定机构退回鉴定申请,由此触发法律中的严厉条款,导致了医院在诉讼中的举证困境与责任承担。
以案释法600期,病历被修改,直接推定过错案
客观、连续、完整记录的病历,是医疗纠纷发生时重新回溯真/相、判定责任的基石。本案发生病历被医院多次修改,导致鉴定机构退回鉴定申请,由此触发法律中的严厉条款,导致了医院在诉讼中的举证困境与责任承担。
一.案件基本事实
2024年1月,患者高某(高龄,患有多项基础疾病)入住某医院进行康复治疗。计划接受包括头针、面针、中频脉冲电疗在内的多项治疗。就在入院当日,于连续治疗的间隙等候过程中,高某突发严重不适,经院内抢救后紧急转院,但最终仍因心源性猝死不幸离世。
纠纷的焦点迅速从单纯的疗效争议,转向了诊疗行为的合规性与记录的真实性。调查发现,涉事医院对高某的住院病历存在多次修改,招致过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当高某的病历进入司法鉴定环节时,先后遭到三家鉴定机构以“病历材料存在修改,影响事实认定,超出鉴定技术条件”为由,退回申请。
最后法庭以过错推定裁判规则,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判决涉案医院承担各项费用合计60万元。
二.裁判要旨与法理剖析
1.“过错推定”的适用情形由法律明确规定,即医疗机构对其保管的病历资料存在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等行为时。本案中,医院对病历资料反复修改,且无法作出合理解释,完全符合上述法定情形。因此,法庭无需患方再就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进行举证,
2.虽然法庭直接推定医院存在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但裁判也并非简单的“全有或全无”,而是综合全案的审慎权衡,对责任份额进行了划分:
(1)医院方面:其修改病历的行为是导致无法鉴定的直接原因,严重妨碍了事实查明,且在患者突发危象时的应急处置是否完全及时、得当,因其自身行为导致无法通过鉴定澄清,故应承担主要责任;
(2)患方方面:高某自身年事已高,患有多种严重基础疾病,其心源性猝死的直接病理基础与自身身体状况密不可分。同时,在短时间内安排并接受多项康复治疗,其本人及家属对治疗强度与自身耐受能力的评估不足,亦是事件发生的背景因素。因此,患方对损害后果亦应自担部分责任。
三.本案的警示意义
1.对医疗机构的警示:病历管理是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的生命线,更是法律风险防控的高压线。任何超出规范允许范围的病历修改,在诉讼中都会被极度严苛地审视。本案医院败诉的初始原因并非必然是其抢救措施有重大技术失误,而是其自身不规范的行为(修改病历)直接导致了在法律上“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的灾难性后果。这要求医疗机构必须将病历的进行客观、准确书写与规范修改,建立健全内部质控与法律责任风险防范机制;
2.对患者及家属的提示:增强维护权权过程中的证据意识至关重要。在诊疗过程中,对重要的医疗文书应给予必要关注。若对诊疗活动或结果产生重大疑虑,应知晓并行使依法封存、复/制病历的权利。本案中,家属对医院病历管理瑕疵的及时发现与固定,起了关键作用。同时,在面临医疗决策时,要进行审慎评估,这既是保护患者安全的需要,也是明晰自身责任边界的理性之举。
四.法律依据
本案的审理与判决,主要依据以下法律: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过错责任原则】、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过错推定】《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及相关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前提和事实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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