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划清诈骗罪与其他犯罪的界限?
1.诈骗罪与盗窃罪的界限。
郑州市资深刑事辩护律师要永辉认为,区分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了财产。例如,在“借打手机找人将手机顺走”的情形中,被害人并没有处分手机,故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而构成盗窃罪。在“行为人在窃取得有价票证、证券后,又凭借窃得的票证冒领财物”的情形中,如果被盗票证在形式上完备、齐全,行为人在有效期内凭票证就可以顺利提货提款,那么票证实际上就等同于对应财物的价值,盗窃票证的行为就应当认定为盗窃罪,窃取后的冒领行为是实现已窃取到手财物价值的手段;如果被盗票证因过期、作废等原因导致行为人无法顺利提货提款,那么该票证还无法代表对应财物的价值,此时无法认定为盗窃罪。行为人窃取票证后,如果通过伪造签名、变造信息的方式顺利申领到了对应货物或款项,其伪造有价证券、票证、印章的犯罪,属于诈骗罪的牵连行为,应当以诈骗罪处罚。
2.诈骗罪与销售伪劣产品罪的界限。
两罪都具有欺骗行为,其主要的区别是:
①侵犯的客体不同。
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而后者主要侵犯的是市场经济秩序。
②欺骗手段并不相同。
诈骗罪通常没有真实货物,或所谓“货物” 与交易中约定的货物价值相差巨大。行为人是以买卖的形式无偿(或近乎无偿)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为了获取非法利润,用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进行交易,但并不是无偿占有他人财物。
3.诈骗罪与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界限。
“拉人头”、收取“入门费”式的传销活动也具有诈骗的性质,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本质上也是诈骗犯罪,但是《刑法》第224条之一已有单独规定,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的原则,对于传销犯罪应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定罪处罚。
4.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的界限。
两罪都使用了欺骗手段,区别在于:
①前者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而后者侵犯的客体是我国金融秩序和安全。
②前者要求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而后者不要求具有非法占有金融资金的目的。
③前者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骗取他人财物,而后者的欺骗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骗取的不仅是财物,还包括金融机构的背书、担保等。
二、对于诈骗罪未遂的应当如何处理?
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5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送短信、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刑法》 第266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1)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的;(2)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的;(3)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实施前款规定行为,数量达到前款(1)、(2)项规定标准10倍以上的,或者诈骗手段特别恶劣、危害特别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66条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 定罪处罚。
根据《诈骗案件解释》第6条的规定,诈骗既有既遂,又有未遂,分别达到不同量刑幅度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处罚;达到同一量刑幅度的,以诈骗罪既遂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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