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市场资讯
来源:上海高院
包工头借用建筑企业资质
投保雇主责任险。
员工受伤,包工头赔付后,
能否凭“借名保单”获得理赔?
虚构投保主体,
还能实现风险兜底保障的目的吗?
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借名投保”雇主责任险引发的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
2021年,李某打算承接某产业园防火涂料工程。项目明确要求承接方必须投保雇主责任险,而李某自身不具备相应资质。于是,他和朋友经营的乙建筑公司协商一致,借用乙建筑公司名义承接该工程。为走项目手续与投保流程,双方形式上签订了一份《劳务分包合同》。
随后,乙建筑公司以投保人及被保险人身份,向甲保险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李某所雇佣的工人余某也被纳入参保人员名单。
保险期内,余某在工地工作时不慎受伤。后来,余某通过诉讼方式向工程实际施工方李某索赔,李某根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向余某赔偿了25万余元。紧接着,乙建筑公司出具情况说明,同意将案涉事故的保险理赔权转让给李某。因此,李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甲保险公司赔付其保险理赔款。
李某和乙建筑公司均表示,双方不存在劳务分包或挂靠关系,之所以签署《劳务分包合同》是因承接工程需要借用乙建筑公司名义购买保险,乙建筑公司既不了解也未参与案涉施工项目。因此,甲保险公司应向李某支付保险理赔款。
甲保险公司辩称,余某不是乙建筑公司的雇员,事发时和乙建筑公司也没有保险利益,因此其不应承担保险理赔责任。李某不是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无权要求支付保险金。
人民法院裁判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雇主责任险是以被保险人基于雇佣关系对其工作人员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本案中,保险单中载明的被保险人为乙建筑公司,故案涉保险标的应为乙建筑公司对其雇员所负的雇主赔偿责任。然而,根据生效判决及查明事实可知,伤者余某实际受雇于李某,承担赔偿责任的亦为李某,乙建筑公司并未承担雇主责任。乙建筑公司亦确认其与李某之间不存在劳务分包或挂靠关系。
李某基于生效判决承担赔偿责任,不属于案涉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同时,因乙建筑公司本身不承担雇主责任,李某无权通过受让乙建筑公司保险权益的方式要求甲保险公司支付相应保险理赔款。
据此,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后李某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本案判决现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建筑行业项目链条长、转包与分包现象较为普遍,施工安全风险较高,不少施工方希望通过投保雇主责任险,分散用工风险、获得兜底保障。实务中也存在部分无资质施工方借资质投保,以此不当转嫁赔偿责任的情况。应当明确:保险投保与风险保障均有法定边界,必须以真实法律关系与合法保险利益为根本前提。
一、“借名投保”违背保险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合同以最大诚信原则为基石,投保人负有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及风险相关重要事实的法定义务。本案中,李某和乙建筑公司借名投保、隐瞒实际用工主体、虚构雇佣关系的行为,已根本性背离这一基本原则。相关行为不仅致使保险合同订立的基础事实失实,使得保险人无法基于真实风险开展评估,更直接动摇了保险制度赖以运行的诚信根基。因此,该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支持与保护。
二、雇主责任基于合法用工关系
保险利益是雇主责任险理赔的法定前提。雇主责任险的保险标的为雇主责任,本质是被保险人基于合法用工关联,对相关人员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这意味着被保险人应与投保清单中人员存在法律认可的用工关联,才可能对保险标的形成合法保险利益。
本案中,乙建筑公司仅系名义上的被保险人,与实际风险及责任主体完全分离,其对余某无雇主责任,亦不因本次事故遭受实际损失,无权就案涉事故向保险公司主张赔付。相应地,李某也无法通过代乙建筑公司主张理赔的方式获得赔偿。
三、从业主体应当严守法律红线
建设工程领域涉及公共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对从业资质与工程分包均有严格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三条明确,建筑施工企业出借资质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合同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合同无效。本案中,李某以乙建筑公司名义承揽工程本就为法律所明令禁止,在此基础上虚构分包关系、借名投保自然无法获得有效的保险保障。经营主体唯有通过合法途径取得资质、规范经营、合规投保,其风险才有获得商业保险兜底保障的可能,试图以违法方式获取保障,最终不仅无法获得保险赔付,还可能使自身暴露于更大的法律与财务风险之下。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四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六十五条 ……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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