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执行程序中往往会涉及利息,包括一般债务利息及延迟履行加倍部分利息。而利息是否计算,以何种方式计算,以何日作为起算时间,是否存在不计息的情况等种种问题均是执行程序中值得关注的法律问题。本期,我们归纳总结在执行程序中有关利息的法律问题,便于读者进一步了解执行程序中的利息问题。

长尾关键词:终结本次执行加倍利息、债权人拒绝以物抵债、执行异议计息、终本等同于中止执行、迟延履行利息法定例外、执行恢复计息争议

金钱给付债务中,因债权人拒绝接受以物抵债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期间仍应计算迟延履行利息

阅读提示:执行程序中抵押物流拍、申请执行人不愿接受以物抵债,法院常会出具终本裁定。实务大量被执行人主张终本阶段无需计算日万分之一点七五加倍罚息,多地执行法院曾据此停计利息。最高法(2014)执复 19 号标杆复议裁定明确刚性规则:终本只是程序性暂时搁置执行,不免除债务人金钱给付义务;仅再审、文书审查类中止才免算加倍利息,单纯终本、债权人拒抵债均不属于法定停算情形,终本全程应当连续计收迟延履行加倍利息。结合同类多地中院判例,厘清法定停息例外边界、执行异议抗辩思路。

案情背景

金融机构胜诉金钱债权判决,债务人名下抵押物三次拍卖全部流拍,债权人明确不同意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出具终本裁定。后续恢复执行时,执行法官直接扣除终本阶段全部加倍利息。债权人提出执行异议、复议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法撤销全部停息裁定,认定终本不产生债务免除效果,拒抵债是债权人合法权利,终本期间罚息持续计算。

实务高频争议误区

误区1 终本=债务暂时了结,自动停止计算加倍利息

混淆终本与执行终结,终本仅暂时查控无财产,债务人付款义务持续存在,无法律依据停计罚息。

误区2 债权人拒收以物抵债,过错在债权,终本阶段不计利息

金钱债权债权人有权选择拍卖回款,接受抵债并非法定义务,不能以此转嫁不利计息后果。

误区3 扩大司法解释例外范围,把终本纳入免算利息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8 号,以下简称《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解释》)仅限定再审、文书审查中止两类免息场景,未包含终本。

误区4 抵押物流拍即视为债务人已履行部分义务,应当减免罚息

抵押物无法变现不等于完成清偿,债务人仍负有全额现金偿还责任。

核心裁判规则

(一)迟延利息计算基本原则

《民事诉讼法》264 条:未按期履行金钱债务,一律加倍计收迟延利息,该规则为通用原则,仅司法解释明确情形才可例外停算。

(二)唯一法定免算加倍利息情形(《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解释》第三条第三款)

仅两类期间不计算加倍罚息:

1. 非债务人申请,法院为审查生效文书中止 / 暂缓执行;

2. 案件进入再审中止执行。

终结本次执行不在例外清单内,不得适用停息。

(三)终本法律定性

终本属于执行程序暂时性中止,并非债务消灭、责任免除;债务人全部清偿义务自判决履行期届满持续至全额回款,终本空档期违约状态未消除,罚息持续累加。

(四)以物抵债权利边界

生效文书为金钱给付,债权人有权要求财产拍卖变现拿钱;同意抵债是权利而非义务,拒绝抵债不存在过错,不能作为免除利息理由。

(五)本案核心裁判逻辑

1. 抵押物流拍、债权人拒抵债仅造成暂时无法执行,债务人现金还款责任并未消灭;

2. 终本不属于司法解释规定的免息特殊情形,直接停算利息缺乏法条支撑;

3. 终本期间债务人财产解封、经营不受限制,享有实际利益,对应承担逾期罚息公平合理;

4. 撤销一审、高院不计息裁定,恢复终本阶段全部加倍利息计算。

同类判例

判例1 不当终本不能参照再审规则停计加倍利息

仅因无财产终本,不属于法定免息情形,即便被执行人主张无过错,仍需完整计算终本期间罚息。

判例2 仅无财产导致终本,应当连续计息

被执行人吊销执照、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本,不属于再审中止,恢复执行时利息连续计算。

判例3 早年终本无停息法律依据,债权人罚息诉求应予支持

无专门法规规定终本暂停罚息,债务人抗辩不予采纳,法院全额支持计息主张。

判例4 抵押物流拍终本,剩余本金罚息持续累加

抵押物处置失败不免除借款人还款责任,全部逾期阶段包含终本期均计收罚息。

债权人和债务人实操指引

债权人维权方案

1. 终本裁定书出具时书面备注保留追索全部迟延利息的权利;

2. 恢复执行核对计息明细,发现扣除终本期利息立即提起执行异议;

3. 异议理由:终本不属于法定免息例外,拒以物抵债系合法权利。

债务人抗辩局限

仅能以案件再审、法院审查文书为由主张停息;单纯无财产、债权人不收抵债,均无法免除终本期加倍利息。

法院执行文书规范

执行款计算表必须完整覆盖判决履行期至实际回款全部时段,不得单独扣除终本阶段罚息;如需停算,必须对应再审、文书审查中止书面材料。

实务总结

终本不等于债务中止计息,《迟延利息司法解释》严格限定仅再审、文书审查中止两类场景可停止计算加倍罚息。单纯因财产无法处置、债权人不同意以物抵债出具终本裁定,全程持续计收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利息。金钱债权债权人有权拒绝以物抵债,该行为不构成过错,不能以此减免债务人逾期责任。恢复执行核算款项时,若法院擅自扣除终本期利息,可通过异议、复议、执行监督纠正。

本文作者: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 | 资深商事律师

专业领域:商事诉讼 | 公司合规与股东间争议 | 金融与执行 | 刑事辩护

李舒律师,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深耕终本恢复、迟延利息核算、分配异议、执行复议与监督案件,熟悉历年迟延利息司法解释边界,可提供计息核对、异议文书起草、恢复执行全流程法律服务。

*此处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为作者完成文章时所在工作单位。

本期执行主编 王欣 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

本期责任编辑 法丽 微信号:17310145421

点击查看系列文章

作者简介

李舒律师

北京云亭律所创始合伙人

电话/微信:18501328341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推荐书籍

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我们推出的系列文章经过精雕细琢、修订完善后,陆续集结在中国法治出版社出版,欢迎购买。有部分作者反映买到盗版书,还给我们微信发来盗版书的截屏。为此我们开辟作者直销渠道“法客帝国书店”,确保100%正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