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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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少劳动者在遭遇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保时,常陷入维权困境:部分社保部门要求劳动者先通过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再申请补缴。
那么,要求单位补缴社保需要先仲裁吗,社保中心能否直接认定劳动关系?
最高院在《许漫玉与海南益威药业贸易有限公司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案》中明确:
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本案焦点为,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催缴社会保险费决定程序中能否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省社保中心在作出本案行政行为中能够直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理由包括:
1.省社保中心系根据前述生效裁判作出的认定,理据充分且于法有据;
2.现行法律关于社保部门在行使该项职权时就双方间的劳动关系并未规定需先经仲裁裁决程序,故省社保中心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对劳动关系予以直接确认,进而作出处理决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社保部门经审查直接作出处理决定符合行政效率的原则,也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一致。
另外,(2009)行他字第12号《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确认权请示的答复》中认定,根据《劳动法》第九条和《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行政部门在工伤认定程序中,具有认定受到伤害的职工与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职权。该答复尽管是针对工伤认定,但亦能佐证本案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裁判观点简析】
该案精准界定了社保经办机构的职权边界,明确了社保补缴的维权流程,核心裁判要点如下:
第一,社保经办机构有权直接认定劳动关系。为职工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当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时,社保经办机构作为法定监管部门,有权在履行社保补缴监管职责过程中,直接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进行审查认定。现行法律并未规定社保补缴必须以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为前置程序,该认定属于社保经办机构的法定职权范围。
第二,前置仲裁要求违背行政效率原则。要求劳动者先行申请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会增加劳动者的维权成本,延长维权周期,违背了行政效率原则。社保经办机构直接认定劳动关系,能够简化维权流程,及时保障劳动者的社保权益,符合《社会保险法》的立法初衷。
第三,用人单位对劳动关系有异议的,应承担举证责任。若用人单位对双方劳动关系存在异议,应在社保经办机构核查过程中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而非由劳动者先行通过仲裁确认。社保经办机构应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依法作出劳动关系认定,进而作出社保补缴的处理决定。
周军律师提醒,劳动者在申请社保补缴时,应直接向当地社保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流水、考勤记录、工作证等),无需先行申请劳动仲裁。若社保经办机构要求先行仲裁,劳动者可明确拒绝,并援引本案裁判观点,要求社保部门依法履行职责。若社保部门仍拒绝处理,劳动者可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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