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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很多家庭来说,最大的煎熬不仅是生离死别,更是面对亲人在ICU里靠机器维持生命时的那种无力感——既不忍心放手,又看着亲人受罪。

能不能在清醒的时候,就给家人和自己留一份“不用互相折磨”的约定?

从2025年7月31日起,这在香港成为了可能。

这一天,香港《维持生命治疗的预作决定条例》正式生效。条例明确,所有精神能力正常的香港市民,可以预先决定在患上末期疾病,丧失自主表达决断能力时,拒绝接受心肺复苏、人工呼吸、插管喂食等一切无效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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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看到这条新闻,脑海里可能就自动联想到了“安乐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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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医管局临床伦理委员也强调,新规目的是停止无效的创伤性救治,从而守护患者生命末期的基本尊严,而非主动终结生命。

而安乐死并非单一概念,在医学伦理的定义中,它有不同的细分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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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乐死分为两大类。

积极安乐死,也称为主动安乐死。

它指的是通过主动施加某种措施来直接导致死亡,比如由医生为患者注射致死剂量的药物。这本质是"主动终止",属于一种速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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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极安乐死,也称为被动安乐死。

它指的是停止或撤除那些无效的维持患者生命的医疗措施,比如关掉呼吸机、停止心肺复苏、撤除营养管,从而让患者因疾病本身而自然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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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结果上看,消极安乐死与香港的预设医疗指示有相似之处:都是不继续干预,让死亡自然发生。

安乐死的兴起,承载着许多患者想要摆脱终末期死亡痛苦以及维护生命尊严的愿望。

很多时候,死不是断气那一瞬间的事,对于终末期患者来说,死亡往往是一个痛苦的过程。

比如癌症晚期患者,肿瘤可能已经侵蚀骨骼,每一次呼吸都伴随着剧烈的骨痛。止痛药越用越多,意识越来越模糊,但肉体上的疼痛依然存在。尊严上则面临着身体裸露、排泄失控、被机器"接管"的屈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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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呼吸机只是推迟死亡时间而非逆转病情、当插管喂食变成了纯粹维持生命体征的仪式,继续这些治疗,到底是在救人,还是在延长酷刑?

生命末期身体的痛苦是具体而真实的,这也是为什么有关安乐死的讨论,在全世界都越来越无法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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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全球范围内,仅有极少数国家和地区在法律上允许积极安乐死,且通常有着极其严格的限制条件。

荷兰是全球首个将积极安乐死合法化的国家。前提条件极其严格,患者自愿且经反复确认、痛苦无法忍受、无合理替代方案、两名独立医生评估。即便如此,每次操作仍需向地区审查委员会报告,并接受年度复核。

瑞士比较特殊。法律不直接允许医生注射致死药物,但允许协助自杀,患者自己服用药物,医生仅提供药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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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国,目前仅少数州(如俄勒冈、加利福尼亚等)允许医生协助自杀,且仅限于预计生存期不足6个月的终末期患者。绝大多数州仍严格禁止。

与绝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对安乐死持审慎态度,至今尚未合法化。

2022年2月,国家卫健委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关于加快推进尊严死立法进程的建议》也做出了正式回应:对于尊严死立法,相关法律、医学、社会伦理学界仍存在一些争议,社会认识还不统一,目前还存在较多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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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的红线:我国《刑法》将生命视为“绝对保护法益”。即便是本人同意,他人协助终结生命的行为,在法律上也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

医生的角色冲突:医生的天职是救死扶伤。一旦安乐死合法化,医生的角色将出现分裂,今天全力抢救你,明天可能帮助你结束生命。这种角色冲突,对医疗伦理是巨大的冲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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伦理上的滑坡风险:如果安乐死合法化,如何确保自愿不是被暗示的?在贫困、重病、家庭负担沉重的背景下,一位农村晚期癌症患者说“不想活了”,是他真的不想活了,还是不想拖累子女?这个问题,法律无法回答。

社会信任不足:在医患关系紧张、医保体系尚未充分覆盖临终关怀服务的背景下,安乐死合法化可能被滥用,也可能加剧弱势群体被间接放弃的风险。

如果安乐死合法化遥遥无期,而我们未来不想体验而我们又不愿看着亲人在ICU里被机器"续命",那么还有没有第三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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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宁疗护(也称临终关怀、缓和医疗),它不加速死亡、不延长痛苦,而是帮助终末期患者缓解疼痛和其他不适症状,提供身体、心理及精神层面的照护,让患者在生命最后阶段保持基本的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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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ICU的全力抢救不同,安宁疗护不追求逆转病情。当化疗、插管、呼吸机已经无法改变结局,患者可以明确表达意愿:是否继续创伤性治疗,是否选择在家中离世,是否希望在清醒时与家人完成告别。

2017年,国家卫健委已启动第一批全国安宁疗护试点,此后试点范围或将逐步扩大。

从国际立法的破冰尝试,到香港医疗新规的实施,我们正身处一场关于死亡观念的革命之中。其核心不在于倡导死亡,而在于直面死亡——承认它是生命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尊重患者终末期的自我抉择,确信尊严与寿命长短同样不可或缺。

如何活着很重要,如何死去,同样重要。

参考资料:

[1]刘三木,汪再祥.关于安乐死的若干争议问题之讨论[J].法学评论, 2004, 22(6):8.DOI:CNKI:SUN:FXPL.0.2004-06-012.

[2]丁晓军.安乐死适用条件刍议[J].医学与社会, 2008, 21(9):3.DOI:10.3870/YXYSH.2008.09.015.

[3]胡金艳.刍议安乐死在我国的合法化[J].中国卫生法制, 2021.DOI:10.19752/j.cnki.1004-6607.2021.03.022.

[4]张娇,孙延宁,方立亿,等.国内外安乐死立法进展研究[J].医学与法学, 2022, 14(4):65-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