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某担任某监狱狱侦科科长、工会主席期间,在履职过程中故意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利用自身职权便利为多名服刑罪犯提供现金、手机等违禁品,且收受多名服刑罪犯给予的现金共计1.4万元,隐瞒服刑人员藏匿、使用违禁品的事实,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多名罪犯获得减刑。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近日,襄阳铁路运输法院公布一审判决书,袁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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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配图 据图虫创意

为罪犯传递现金、提供手机等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月至2016年1月,袁某担任某监狱狱侦科科长、工会主席期间,明知监狱禁止罪犯使用现金、手机等违禁品,利用出入监区的工作便利,先后12次为三名罪犯传递现金人民币15.8万元,19次为三名罪犯提供手机使用,并收取罪犯给予的现金共计1.4万元。袁某滥用职权为罪犯传递、提供违禁品并隐瞒相关事实,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多次被裁定减刑,导致监狱内监管秩序混乱,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13年4月,袁某接受罪犯孙某刚请托,将名下尾号0151建设银行账户、手机提供给孙某刚使用。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孙某刚先后9次使用袁某手机与安某学、冷某川等人联系,后安某学、冷某川等人分次向上述银行账户存入12万元。袁某取现后利用出入监区的工作便利,将12万元现金传递给孙某刚,孙某刚将现金用于赌博、购买违禁品。袁某收取孙某刚现金1万元,隐瞒其藏匿、使用现金、手机的事实,致使孙某刚于2014年7月28日被裁定减刑九个月。

2015年8月,袁某接受孙某刚请托,将名下尾号0151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孙某刚。同年8月16日,孙某刚安排乐某欢向上述银行账户存入2万元,袁某取现后利用出入监区的工作便利,将2万元现金传递给罪犯彭某毛,彭某毛将现金用于购买违禁品。袁某收取彭某毛现金0.2万元,隐瞒其藏匿、使用现金的事实,致使彭某毛于2015年11月27日被裁定减刑一年。

2014年9月,袁某接受王某请托给罪犯龚某强传递现金,将名下尾号0151建设银行账户提供给王某。2014年9月、2015年1月,袁某利用出入监区的工作便利,2次提供手机给龚某强使用,后王某分次向上述银行账户存入1.8万元。袁某取现后将1.8万元现金传递给龚某强,龚某强将现金用于赌博、购买违禁品。袁某收取龚某强现金0.2万元,隐瞒其藏匿、使用现金、手机的事实,致使龚某强于2015年11月27日被裁定减刑八个月,2017年9月15日被裁定减刑六个月。

2006年1月至2016年1月,袁某接受罪犯胡某洋请托,利用出入监区的工作便利,先后8次提供手机给胡某洋使用。袁某隐瞒罪犯胡某洋在监内使用手机的事实,致使胡某洋于2007年1月至2016年8月先后7次被裁定减刑。

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刑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身为监狱机构国家工作人员,不正确履行职责,故意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利用职权便利为4名服刑罪犯提供现金、手机等违禁品,属于滥用职权行为。袁某收受相关服刑罪犯给予的现金,明知相关服刑罪犯存在违反监狱管理规定的行为,仍利用职务之便徇私情、私利,隐瞒相关服刑罪犯藏匿、使用违禁品的事实,属徇私舞弊行为。

袁某身为监狱机构国家工作人员,在履职过程中故意违反监狱管理规定,利用自身职权便利给服刑罪犯提供现金、手机等违禁品,且收受多名服刑罪犯给予的现金共计1.4万元,隐瞒服刑人员藏匿、使用违禁品的事实,徇私舞弊致使不符合减刑条件的多名罪犯获得减刑,严重破坏了监狱监管秩序,影响了监狱的管理、改造罪犯功能的发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

袁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其违法所得已追缴,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袁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和社会危害性,以及归案后的悔罪表现,其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性,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法院予以采纳。关于辩护人所提袁某具有自首情节,违法所得已追缴到位,当庭自愿认罪的辩护意见,与查明事实相符,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袁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对追缴的袁某的违法所得,由扣押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红星新闻记者 江龙

编辑 许媛 审核 任志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