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诉讼活动中,证据是法院查明事实、作出公正裁判的基石。然而,个别当事人为了逃避责任,竟动起歪心思,在法庭上提交伪造的录音证据。近日,雁塔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被告当庭提交虚假的通话录音,被法院当庭识破并予以训诫。
据悉,2024年8月,小涵(未成年人)在某游戏平台充值5万余元。小涵妈妈随后向某互联网法院起诉要求退款,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协议:游戏公司于2024年11月8日前退还15695.4元。
2024年11月4日,游戏公司在操作退款时因失误,实际退还了49323元,多退了33627.6元。
发现失误后,游戏公司立即联系小涵妈妈要求退还多退款项,但遭到拒绝。游戏公司遂以不当得利为由将小涵妈妈诉至雁塔法院。
庭审中,被告小涵妈妈辩称原告已通过电话同意免除其返还义务,并提交了一段与原告代理律师的通话录音作为证据。
然而,原告代理律师本人到庭质证后,否认该录音的真实性。经当庭核实,被告承认:该段通话录音系其自行伪造,并非原始录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调解书约定,原告仅需退还15695.4元,实际多退的33627.6元无法律依据,构成不当得利,被告应予返还。同时,法院对被告伪造证据的行为当庭予以训诫。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项33627.6元及相应利息。
法官表示,诚信是民事活动的基本原则,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应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诉讼中提交虚假证据,既侵害他人权益,也扰乱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案件审理的,法院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将追究刑事责任。部分当事人妄图剪辑、拼接甚至伪造录音举证,但录音证据不会直接采信,法院将结合通话记录、旁证、当事人陈述综合判定,必要时开展司法鉴定或当庭比对,证据真实性必须经得起检验。本报记者 李勇
责任编辑:安心 审核:杨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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