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市场的“隐形门槛”又添新变种。据媒体报道,部分用人单位在招聘过程中,要求求职者提供“无信访证明”,否则不予录用。这一要求令人错愕——信访本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救济渠道,何时竟成了求职路上的“污点记录”? 所谓“无信访证明”,通常指向相关部门出具个人未曾进行过信访活动的书面凭证。然而,信访制度设立的初衷,在于为群众提供表达诉求、解决问题的法定渠道。一个人是否信访过,与其专业能力、职业素养、道德品质并无任何关联。将合法行使公民权利的行为与求职资格挂钩,不仅于法无据,更涉嫌就业歧视,侵犯了劳动者的平等就业权。 更值得追问的是,类似“无信访证明”这样缺乏合理性的招聘门槛,究竟还有多少在暗中运行?从“无犯罪记录证明”被滥用,到要求提供“婚育状况”“血型星座”等与岗位无关的信息,再到如今将“无信访证明”纳入考察范围,一些用人单位在设置招聘条件时,似乎越来越随意,甚至将歧视性条款包装成所谓的“企业用人自主权”。 必须明确,用人单位的自主权绝非没有边界。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要求求职者提供与履行工作职责无关的证明材料,本质上是对劳动者人格尊严的漠视,是对法律底线的挑战。 破解这类隐性门槛,一方面需要监管层面主动作为,畅通劳动者投诉举报渠道,并对设置不合理招聘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追责,提高违法成本;另一方面,求职者也应增强权利意识,面对不合理的证明要求,敢于说“不”,必要时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 就业是最基本的民生。让每一个劳动者都能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求职择业,既是对个体权利的尊重,也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应有之义。期待“无信访证明”之类的怪象,能早日从招聘市场中销声匿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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