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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天津生态环境、天津新闻广播

为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落地实施,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大气污染监管,天津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两起在禁用区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典型案例。

●案例一●

【案情简介】

天津某市政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等工作,2026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使用一台挖掘机(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国Ⅲ)进行作业,该挖掘机作业工地属于二类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简称二类禁用区)。经检测,该挖掘机尾气排放超标,属于二类禁用区内禁止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千元。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案例二●

【案情简介】

天津某建筑公司主要从事建筑施工等工作,2026年7月9日,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正使用一台挖掘机(属于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阶段:国Ⅱ)进行作业,该挖掘机作业工地属于一类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简称一类禁用区),该挖掘机不得在此区域使用。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二百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五千元。市生态环境局已对该违法行为进行立案。

启示意义

非道路移动机械尾气超标排放是影响区域空气质量的重要污染源。我市划分一、二类禁用区分级管控,一类禁用区禁止使用国Ⅱ及以下排放标准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二类禁用区禁止使用尾气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依法使用合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建筑施工企业不可逾越的环保底线。

本次两起案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我市首批立案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典型案例,标志着我市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监管迈入法典化、精细化新阶段,为同类执法提供示范样本。

两起违法行为虽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施行前,按旧规原应对以上违法企业分别处以最低五万元罚款,但依据法典“从旧兼从轻、有利溯及”原则,统一调整至五千元罚款。本次执法充分体现宽严相济的执法理念,在严守生态环境底线、强化违法惩戒力度的同时兼顾企业经营实际,力求通过规范执法引导企业主动守法,推动行业实现经济效益与生态环境保护双赢。

在此提醒全市各类建筑施工单位,务必提前对照我市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禁用区域管控要求,核查自有施工机械排放标准、尾气排放指标,严禁在对应禁用区域使用不符合标准的老旧、超标非道路移动机械,自觉落实污染防治主体责任,共同守护区域大气环境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