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实案例分享9:非法经营电视网络接受设备,怎么判刑?如何处罚?
案例9:吴某非法经营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上海市某某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4)沪0117刑初883号
从轻减轻情节:认罪认罚
开庭前是否羁押:是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其中五万元已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U盘、机顶盒、手机,均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逮捕日期:2024年9月5日
判决日期:2024年9月13日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至2022年9月间,被告人吴某伙同陈某(已判刑)违反国家规定,对外销售能够收看日本电视网络节目的非法电视网络定向接收设备(含软件),并牟取利益。其中,陈某负责联系客户并提供软件,被告人吴某负责安装或者作为代理对外销售上述设备。经司法审计,被告人吴某非法经营数额共计人民币1,110,222元。2022年9月20日,被告人吴某被民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涉案人员陈某的供述,证人宋某的证言,微信及支付宝转账截图,关于某某局送鉴47台机顶盒认定结果的函,搜查证、搜查笔录,上海抉隐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某某事务所有限公司审计报告,微信及支付宝交易明细,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经过,身份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吴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规定,销售非法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除为陈某代理安装电视网络接收设备(含软件)外,也向陈某采购上述设备后加价予以销售获利,作用积极,不符合认定从犯的条件,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吴某因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判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本罪尚未判决,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吴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吴某在家属帮助下主动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100,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吴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五万元(其中五万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3年3月4日起至2028年12月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U盘、机顶盒、手机,均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万元,予以没收。
四、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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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刑法》条文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第二百二十五条【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二、立案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71条:违反国家规定,进行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十二)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经营行为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从事同种非法经营行为的;
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法律、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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