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深入推进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发挥整治典型案例警示与教育引导作用,全面提升社会公众食品安全自我保护和维权意识,凝结社会共治合力,推动食品安全共治格局走深走实。现公布一批肉及肉制品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典型案例。
一、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成武县汶上镇吉祥超市城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案
2026年4月8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汶上镇吉祥超市城采购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9日,成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成武县汶上镇吉祥超市城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其对销售的金锣肉粒多特级火腿肠,提供不出供货方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经责令限期改正后,逾期仍未改正。当事人的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二、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山东湖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案
2026年7月2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湖西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食品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4月13日,单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山东湖西食品有限公司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的肉串产品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26年4月18日。该企业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三、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鄄城南粉北面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火烧案
2026年6月30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鄄城南粉北面小吃店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火烧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2026年3月16日,鄄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鄄城南粉北面小吃店所售“驴肉火烧(自制)”进行食品安全专项检测,检出马源性成分。经调查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构成经营掺假掺杂驴肉火烧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郓城串娃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配料案
2026年4月30日,郓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郓城串娃食品有限公司虚假标注配料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6年3月30日,检查发现郓城串娃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五花肉串使用的配料依次为猪肉、饮用水、原味腌料,但产品标签上的配料仅标注猪肉。当事人生产标签含有虚假内容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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