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浙江法治报

随着社交网络的普及,劳资矛盾不再局限于线下,线上泄露劳动者个人隐私、发布不当评价进而引发纠纷的情形时有发生。近日,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名誉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判决涉案监事张某向劳动者王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王某原为某公司员工。2025年3月,王某确诊恶性肿瘤,双方就患病就医期间的劳动待遇产生纠纷。经劳动仲裁调解,双方达成一致,确认劳动关系于2026年3月30日解除,由公司支付各项损失赔偿金。2026年4月18日,仲裁调解书尚未出具,该公司监事张某便使用头像、昵称带有公司信息的个人微信号,在成员有百余人的奉化辖区企业负责人微信工作群中发布信息,内容包含王某姓名、性别、身份证尾号、户籍地等个人信息,并声称王某“隐瞒自身重大疾病”“钻取企业漏洞牟利”,呼吁企业家们“引起重视、不予录用”。

该消息在群内扩散后,王某的配偶获悉此事,当即要求张某删除相关内容,遭到张某拒绝。王某认为,其因病就医、通过仲裁主张权益均属法律赋予的正当权利,却被冠以负面评价,在企业主微信群被曝光隐私,侵犯了自身的平等就业权;张某身为公司管理人员,在企业负责人圈层公开发布其患病信息与贬损言论,已侵害自身名誉权与个人信息权益。遂将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及监事张某一并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就患病就医期间的劳动待遇依法主张权利,系正当维权行为,不存在钻企业漏洞的行为。张某在成员百余人的奉化辖区企业负责人微信群发布案涉不实言论,相关表述带有明显贬损性质,足以使群内成员对王某的个人品德产生负面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同时,其未经王某同意,公开发布对方身份信息与患病情况,侵害了王某的个人信息权益。此外,张某的言论客观上对劳动者在辖区内再次求职造成一定的障碍,给身患重病的劳动者造成一定的精神压力和心理创伤。案涉行为属于张某个人行为,公司未参与、未授意该行为,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李某不承担侵权责任。据此法院作出判决:张某需在案涉微信群内发布经法院审核的赔礼道歉内容,连续三天每日发布一次,为王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偿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公司监事张某已按判决要求于案涉微信群中履行赔礼道歉义务。

法官说法

构建无歧视的公平职场环境,不仅是守护劳动者个体权益的底线,更是涵养健康用工生态、维护就业市场秩序、传递社会人文温度的重要基础。本案明确,用人单位管理人员不得随意公开劳动者疾病、身份等敏感个人信息,不得发表贬损、歧视性言论,个人实施的侵权行为由行为人自行承担责任,用人单位也应加强内部管理约束。

法官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应当尊重患病劳动者的人格尊严与个人信息安全,理性化解劳资纠纷,不得以扩散隐私、发布贬损言论的方式实施变相就业歧视。同时,提醒劳动者,遭遇名誉侵权、个人信息泄露时,要注意留存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及时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作者:通讯员 夏一馨 钟法 记者 俞可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