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实践中,夫妻离婚时约定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但因按揭贷款未还清导致无法办理过户登记,若另一方此后产生个人债务并被法院强制执行该房屋,拿到房子的一方往往面临“房财两空”的风险。然而,根据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案例(郑某诉宜宾某银行案)的裁判规则,在特定条件下,离婚协议约定的权利足以排除强制执行。
在郑某诉宜宾某银行案中,郑某与李某离婚时协议约定房产归
郑某所有,但因按揭贷款没有还清,房产无法过户,仅在离婚协议中进行了约定。离婚后,李某与宜宾某银行产生了借贷纠纷,宜宾某银行申请强制执行,法院裁定查封了案涉房屋,郑某提起了执行异议之诉。
本案判决中,法院并未机械地依据不动产登记簿认定房屋仍属债务人李某所有,而是进行了实质审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法院需审查案外人是否系权利人、权利的合法性与真实性以及该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条,若案外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应判决不得执行该标的。
具体到本案,支持郑某胜诉的关键逻辑有三点:
第一,时间顺序清晰。郑某与李某于2019年4月离婚并约定房产归郑某,而李某向银行借款发生在2021年1月。债权形成晚于财产分割,不存在利用离婚逃避既有债务的主观恶意。
第二,未过户原因非自身过错。房屋因设有抵押权而无法过户,属于客观障碍,并非郑某怠于行使权利。
第三,债权人无优先信赖利益。银行发放的是信用贷款,未对案涉房屋设立抵押,也未进行权属调查,其对房屋的普通金钱债权不能对抗郑某基于离婚协议取得的实体权利。
因此,当婚姻关系解除时点早于申请执行人普通债权形成时间,且当事人不存在通过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时,实际权利人有权请求排除强制执行。这一裁判思路提醒公众,离婚协议虽不能直接替代物权登记,但在面对后续产生的普通金钱债权执行时,若能证明权利来源合法、未过户非因己过且无逃债故意,法律将保护实际权利人的居住与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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