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实向法院提交证据是每一位当事人的法定义务。近日,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幸福人民法庭在审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中,对一名提交虚假证据的网约车司机予以训诫,坚持惩戒与教育并重,以个案开展诚信诉讼普法。
原告王某某系网约车司机,因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为索要停运损失,将肇事方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案件审理阶段,王某某向法庭提交网约车营运流水、车辆进出场维修证明,以此主张高额停运损失。承办法官在证据核查过程中发现材料多处存在疑点,营运流水上的停运时间与车辆进出场维修的时间不一致。经法庭询问,王某某谎称系其立案时与朋友的立案材料互相提交错了,停运时间由法庭酌定。法庭调取了案涉车辆的营运轨迹(GPS),确定该组证据为王某某自行伪造。
面对法官询问,王某某如实承认伪造证据的行为。其表示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心存侥幸,希望通过虚假材料多争取赔偿,并不知晓该行为的法律后果。经法官释法明理,王某某深刻认识到行为的危害性,鉴于其系初次违法,能够如实供述、认错悔过态度诚恳,主动签署书面悔过书,并申请撤回起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法庭本着教育为主、惩戒为辅原则,对其从轻处理,当庭予以训诫并制作训诫笔录存档。
法官明确告知,训诫系从轻处置,若今后再有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妨害诉讼行为,法院可依法处以罚款、拘留,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王某某诚恳接受训诫,表示会吸取教训,也会提醒身边网约车同行引以为戒。
来源:南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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