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同财产受法律平等保护,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既是伦理道德的要求,也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确立的法定义务 。佛山七旬当事人李桂枝的系列案件,将家事审判中同证据不同裁判、举证责任分配、二审裁判逻辑等多重法律难题暴露出来,也引发对家事案件裁判尺度统一问题的思考。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分为前后两个时序紧密衔接的诉讼:2025年10月27日,赠与合同纠纷一审作出裁判;2025年12月2日,离婚纠纷一审宣判,两份判决间隔仅一个多月。两案当事人同源,银行流水、房产资料、股权变更记录、证人证言等核心证据完全重合,针对涂方铭是否存在婚内不正当交往、是否大额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这同一基础事实,却得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
在赠与合同纠纷案件中,一审曾采信存在不正当交往的事实,但对巨额转账、不动产、股权的赠与性质不予认定;二审更进一步,否定不正当男女关系事实,虽文书写明“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却直接援引认定事实清楚的法条维持原判,驳回李桂枝全部诉讼请求,上千万被转移的夫妻共同财产未能追回。而在后发生的离婚诉讼当中,同一套证据被法院采纳,直接认定涂方铭婚内存在重大过错、与案外人存在共同居住的不正当交往,据此对夫妻财产作出倾斜性分割。同一法院,同一组证据,对同一核心事实作出一否一认的两份裁判,形成尖锐的裁判冲突。
法学教授针对赠与案件的程序与实体问题给出专业评析,直指案件存在多重法律瑕疵。其一为举证责任分配失衡。婚内财产纠纷之中,配偶一方往往不掌握家庭全部财产流转线索,客观取证存在现实障碍 。当第三人抗辩巨额款项属于商业合作,应当由其提交合作协议、结算凭证等证据印证其主张,而不是将全部举证义务压在无过错配偶身上。本案中,受赠方始终没有提交商业合作的实质证据,裁判却将证明每一笔转账均属于赠与的举证责任完全分配给李桂枝,客观上加重了受损方的举证负担。
其二是证据采信规则适用问题。多份证人证言、微信聊天记录已经当庭质证,具备法定证据效力。在无相反证据推翻证言真实性的前提下,二审以主观理由全盘否定证人证言效力,没有对证据不予采信逐条阐述理由,不符合裁判文书公开认证说理的基本要求。面对千万级的转账、房产过户、股权变更,裁判没有结合资金规模、时间节点、第三人经济能力综合判断款项性质,对公序良俗原则适用不足。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但判决结果尚可维持???
其三是二审裁判逻辑与法律适用的程序争议。依据《民事诉讼法》177条,二审如果查明原审基本事实不清,法定处理方式是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者查清事实改判,并无“事实不清但维持原判”的法律路径。若仅属于裁判瑕疵,可纠正瑕疵后维持结果;但若是基本事实存疑,直接维持原判,会直接剥夺当事人审级救济利益。同时,当事人多次申请调取关键账户流水、出具调查令,部分取证申请未被准许,导致财产去向、出资来源等核心事实未能查清。
而离婚案件的审理同样遗留诸多财产争议。案件处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大量股权、房产以其他股东不同意等理由不予处理;对于数千万元的往来款项,仅采信一方提交的转账凭据,对另一方提交数千万元的转账清单未完整核查;部分房产购房资金线索已经被当事人发现,申请调查取证却未得到支持,财产分割的事实基础尚存疑点。
离婚案判决结果
家事裁判,既要处理财产纠纷,更承载维护家庭公平、保护妇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制度价值。夫妻一方非因家庭生活需要,擅自处分巨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外第三人,该行为依法应当受到否定性评价 。“同案同判”不只是法律原则,更是当事人看得见的公平。同一法院就同源事实、同源证据出现相互矛盾的事实认定,会直接瓦解当事人对司法裁判的信任。
当然,两份裁判分属赠与合同之诉与离婚之诉,诉讼标的、审理方向并不完全等同,不能简单理解为判决完全互相否定。但两案赖以定案的基础事实高度重合,对关键过错事实的认定出现巨大割裂,值得司法机关审慎审视。对于当事人而言,现行法律也预留再审的救济渠道,可围绕原判决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适用法律错误等法定事由,向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寻求权利救济。
家事审判一头连着普通人的财产权益,一头连着社会公序良俗。统一裁判尺度,厘清举证边界,完善调查取证程序,才能让法律真正守护婚姻当中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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