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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他人驰名商标的名称,直接登记成自己公司的字号,经营多年 —— 这算不算侵权?同属珠宝行业的甲、乙家企业,就因为“六福”这两个字,从地方法院一路打到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8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就“六福”商标与企业名称冲突案作出再审判决。该案明确了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字号登记并使用,即使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也可能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这一判决对广大企业的商标保护与字号合规具有重要警示意义。

一、案情回顾

“六福”商标于1997年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于珠宝等商品,经长期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在珠宝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于2012年12月31日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被告某乙公司同样从事珠宝行业,于2016年12月28日成立,其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包含与“六福”近似的标识,并在门店招牌、店内装潢、商品包装、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及加盟协议中广泛使用。2018年,权利人对被告使用的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申请,历经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争议商标最终被宣告无效。

随后,“六福”商标被许可人提起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民事诉讼。

二、一审与二审分歧

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行为同时构成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判令停止使用争议字号并赔偿10万元。

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商标侵权认定,但撤销了不正当竞争认定。二审法院认为,被告在企业网站、微信公众号和加盟协议中主要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未单独突出使用争议字号;双方企业名称整体存在明显区别,且非登记于同一行政区域,规范使用情况下不易导致混淆,故允许被告继续使用相关字号,并改判赔偿5万元。

三、最高法再审:明确裁判规则

权利人申请再审后,最高人民法院裁定提审本案。再审阶段核心争议在于:被告登记并使用争议企业字号的行为是否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

最高人民法院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四项及相关司法解释指出:经营者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足以误导公众、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其商品或企业与权利人存在特定联系的,可以认定构成混淆行为。

最高法特别考量了以下因素:

其一, “六福”商标早在1997年即已获准注册,经长期使用在珠宝行业具有较高知名度。

其二, 被告同为珠宝行业经营者,对于在先注册且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六福”商标应当知晓。

其三, 在此情况下,被告仍将完整包含“六福”元素的近似标识登记为企业字号,并在经营中持续使用,主观上具有攀附商誉的明显故意,客观上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

最高法同时否定了二审法院“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即可免责”的判断——即使经营者完整、规范地使用已登记的企业名称,如果字号本身与在先商标权冲突并足以造成混淆,规范使用本身并不能消除这种权利冲突。二审判决在已认定商标侵权成立的情况下,仅以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为由改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法律适用错误。

最终,最高法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被告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停止使用争议企业字号,并赔偿10万元。

四、企业合规启示

1. 企业名称登记并非“安全港”。 将他人知名注册商标作为字号登记,即使形式上规范使用企业名称全称,仍可能被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企业名称的登记注册行为本身就可能成为不正当竞争认定的依据。

2. 商标侵权与不正当竞争可双重追责。权利人在遭遇“傍名牌”行为时,可同时主张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两种责任可以并存。

3. 字号合规审查应前置。企业在设立登记、品牌策划阶段,就应对拟用字号进行商标检索和侵权风险评估,避免“先上车后补票”的法律风险。

来源 | 高沃综合(2026)最高法民再51号判决书

编辑 | 北京高沃知识产权(ID: gaowoip-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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