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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快递时脚下一滑,踩中一条猫尾巴;下一秒,左腿多了几道血印。五针狂犬疫苗打完,账单1678元。猫主人说:“是你先踩的!”原告说:“谁让你不看好猫?”这场“猫抓人”的账,法院怎么算?

案情回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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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在小区快递站取快递时,不慎踩到了被告吴某饲养的猫的尾巴。猫受到刺激后,当即抓伤原告左小腿。受伤后,原告不敢大意,立即前往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检查、清创并接种狂犬疫苗,首次花费398元。此后,原告遵医嘱又接种了四剂疫苗,共计产生医疗费1678元。

涉案宠物猫由被告吴某日常饲养在其经营的联通门店内。事发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却始终未能达成一致,原告最终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本案中,结合原、被告陈述及庭审情况,原告被抓伤系因其不慎踩到猫,猫进而抓挠所致。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快递站这一公共场所取快递时,理应负有必要的注意义务。猫被踩后受刺激抓伤原告,属于动物本能反应,故原告对本次损害应承担一定责任。

同时,被告吴某作为动物饲养人,应当对其饲养的猫进行有效管理。涉案猫从其经营的联通门店来到快递站,已脱离被告监管,在原告取快递时尾巴被踩并抓伤原告,说明被告未能尽到管理饲养动物的义务,亦应对本次损害承担相应责任。

综合双方所举证据及庭审情况,法院酌定被告对原告的损失承担70%,即1174.6元,原告自行承担剩余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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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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宠物可爱,但责任不可缺位。饲养宠物是个人权利,管好宠物却是法定义务。尤其在门店、快递站等公共场所,饲养人或管理人更应尽到看管责任,防止宠物脱离监管、惊扰他人。否则一旦发生伤人事件,饲养人往往难辞其咎。

同时,公众在公共场所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遇到动物注意避让,避免因自身疏忽引发意外。若不慎被咬伤、抓伤,应及时就医、接种疫苗,并妥善保留医疗票据、沟通记录等证据,依法理性维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供 稿 | 冯孜孜 尤 斌

编 辑 | 尤乙焱

责 编 | 张陌桐

初 审 | 宋沅霖

审 核 | 郭玉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