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案财物处置,一直是刑事实务的重点与难点。因规范模糊、处置操作不统一,一审判决书中该部分判项常表述笼统,极易侵害被告人、案外人的财产权利,也是辩护中极易被忽视的突破口。实务中,律师可就涉案财物处置争议争取二审开庭,足见其辩护价值。由此产生一个核心问题:刑事案件二审阶段,能否新增涉案财物处置判项?
本人认为,二审不得新增涉案财物处置判项,理由可分两种情形讨论:
一、若一审已经作出涉案财物处置判项,仅存在判项表述不清、财物范围认定有误、数量或金额认定错误等,二审法院可直接改判纠正一审错误,该行为属于纠错,并非新增判项。
二、若一审完全未对涉案财物作出处置,属于漏判。此种情形下二审应当裁定发回重审;判决一旦生效,则由原审法院另行处理。
现行法律对此并无明文规定。该结论是基于两审终审制度,兼顾被告人、案外人的诉讼权利保障作出的法理推论。
涉案财物处置兼具程序与实体双重属性,属于刑事案件核心裁判内容,直接关乎被告人、案外人乃至被害人的重大财产权益,理应得到充分、严谨的审理与审查。
从法律定性来看,追缴违法所得、责令退赔、财物返还等处置措施,不属于法定刑罚范畴。但从实体结果而言,该类处置会直接减损被告人可支配财产,产生与罚金、没收财产等财产刑高度同质化的不利后果。
据此,二审在一审未处置、未质证的前提下,径行新增涉案财物处置判项,存在双重程序违法风险:
第一,违背上诉不加刑核心精神。仅被告人上诉、检察机关未抗诉的案件,二审不得作出对被告人实质不利的变更。一审未审查、未判令财产处置,二审新增追缴、退赔内容,等同于变相加重被告人财产负担,实质突破上诉不加刑原则。
第二,架空两审终审制度。涉案财物的权属界定、违法性认定、金额数量核实,均需要经过完整的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程序。若一审完全未对涉案财物开展实质审理、当事人未充分行使辩论权,二审直接落地处置结果,即便二审补足质证程序,也会直接剥夺被告人就财产判项的二审上诉权利,实质变成一审终审,损害两审终审制度。
除侵害被告人权利外,二审径行新增涉案财物处置判项,还将直接损害案外人与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权益。涉案财物处置并非仅约束被告人,往往牵涉被害人、案外人及其他第三方主体的重大财产利益。
若一审完全未对涉案财物开展审理、未给予利害关系人举证、质证、辩论的程序机会,二审直接增设追缴、返还、处置判项,相当于在缺失一审完整审理程序的前提下,直接终局处分他人财产。利害关系人既未在一审中参与诉讼、发表意见,也无法针对二审新增的财产判项再次提起上诉,程序救济途径丧失。
此种审理模式,实质上剥夺了利害关系人的两审终审权利,在权利保障薄弱的情况下终局处分财产权益,明显违背程序公正原则。因此,从保障案外人合法权益、严守诉讼程序的角度,二审同样无权擅自新增一审遗漏的涉案财物处置判项。
对于律师来说,对涉案财物处置得当也是保障被告人合法权利的方式之一。
在程序层面:二审开庭中,若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新增追缴违法所得、没收涉案财物等财产处置主张,辩方应当即时提出程序抗辩:涉案财物的权属范围、来源性质、追缴依据等事实,一审未组织专门的举证、质证与法庭辩论,当事人未获得完整的一审程序保障。二审若径行增设全新财产处置判项,实质加重被告人财产负担、剥夺当事人审级救济权利,严重损害合法权益,该情形依法应当裁定发回重审,而非二审直接改判新增。
司法实践中长期存在“定罪事实与财物事实打包举证、混同审理”的普遍问题。控方将涉案财物证据依附于定罪证据一并出示,导致财物争议焦点被定罪量刑问题覆盖,辩护人难以针对财产权属、合法财产混同、追缴范围等关键问题开展精细化、充分化质证,最终极易造成一审财物处置事实审理流于形式、判项模糊缺失。
针对该弊病,2023年上海检察机关率先推行庭审程序优化改革,将传统单一的法庭调查,拆分设置为“犯罪事实调查”与“涉案财物处置事实调查”两个独立庭审环节。控辩双方可针对财物来源、权属属性、是否属于违法所得、退赔履行情况、案外人合法财产区分等争议,单独开展示证、质证与辩论,彻底实现定罪事实与财产事实的分离审理,极大提升了涉案财物处置的审理规范性与权利保障力度。
对于涉案财物繁杂、权属争议较大、财产与合法收入混同的复杂案件,辩护人均可主动援引该规范化庭审模式,申请法庭对涉案财物事实开展独立专项调查,通过程序精细化审理,阻断二审新增财产判项的程序瑕疵,全面保障被告人、利害关系人的实体与程序权利。
在实体层面:围绕何为“违法所得”、违法所得范围进行攻辩。明确指控是否为犯罪行为直接指向的对象,这关系到是否为涉案财物从而是否应予以追缴,对此抗辩可以直接压缩检察员主张的追缴范围。对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可以援引比例原则,主张没收应限于剥夺再犯条件,而非最大化剥夺财产;对于价值远超犯罪收益、并非专门用于犯罪的大宗财产,应争取排除在没收范围之外。
在证据层面:把“合法性说明”的责任推回控方。检察员提出追缴意见,就应当对“该财物属于违法所得或供犯罪所用本人财物”承担证明责任,逐一说明资金来源、权属凭证和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而非笼统主张“全部追缴”。如果检察员无法明确个人违法所得范围、合法与非法财产的界限,律师应直接指出这属于举证不能,法院不应在事实不清的情况下径行改判追缴;若二审最终增加财产处置判项且涉及案外人权益,还可通过执行异议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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