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文基于刘庆律师公开陈述撰写,事件全貌有待完整庭审录像、笔录核实,不做最终定性,仅关注刑事辩护权利这一法治底层命题。
法庭,是法治最直观的展示窗口。
人们敬畏法庭,不在于法槌的威严,而在于它承诺给每一方当事人平等说话的权利。控方可以举证、指控,辩方有权质证、发问、辩论。限制、剥夺律师的辩护权,不仅仅是律师的事,事关每个公民。
辩护权不是法庭的施舍,是刑事诉讼法赋予被告人与辩护人的法定权利。
近日,百色中院韦志勇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挪用公款、受贿一案,二审第七次开庭。刘庆律师作为辩护人,在本次庭审中遭遇了激烈的程序冲突。
据刘庆律师自述:庭审过程中,多次被限制发言,接连收到警告、训诫,审判方告知或将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通报;部分辩护意见不予记录,被告人发言同样受限。辩护人当庭提出异议,要求公开9月28日完整、未经剪辑的庭审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交由社会评判庭审现场。
前后多次开庭,辩护人自述此前与合议庭沟通尚可,本次庭审态势突变,令其难以理解。
本案当中,辩方一直坚持申请已另案判决生效、投入监狱的同案人员出庭作证,保障对质权、发问权。而另案先行审结,同案人员已经送监,辩方质疑,案件事实是否已经提前预设,连庭审质证的形式都不再维持。
诸多疑问盘旋在辩护人心中:
是庭审节奏分歧,还是程序权利被压缩?
是单纯法庭秩序管控,还是辩护权被不当剥夺?
之前良好的沟通,只是一种错觉吗?
是否有人为本次庭审的程序越界背书,让庭审程序“裸奔”?
事件发生后,刘庆律师已经依法向自治区高院、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百色市人民检察院、自治区监委提交控告材料。
身边有人劝他:律师势单力薄,持续控告只会招致更多压力、面临行业层面的风险。
刘庆律师的回答掷地有声:案子不会放弃,认定正确的事,不会妥协。
他说,如果人人选择闭嘴,把沉默当作自保的最优解,那么正义的声音由谁传递?
对一个人的不公,就是对所有人的威胁。
当违法履职的行为无需承担后果,正当的权利无人敢坚守,没有人能够置身事外。
很多法律同行看到这段陈述,内心五味杂陈。
我们从不否认,审判长负有维持法庭秩序的法定职权。法庭不是可以随意发言的场所,任何扰乱庭审秩序的言行,依法可以警告、训诫。秩序是庭审的基础。
但维持秩序,有清晰的边界:不能以维护秩序为名,剥夺法定的质证权、发问权、辩论权。
诉讼参与人服从审判长指挥,前提是依法指挥。如果指挥不合法,如何服从?
限制发言,应当针对扰乱庭审的不当言辞;不能一刀切,不让辩护人发表核心辩护意见。
《人民法院法庭规则》明确要求庭审全程同步录音录像,不得剪辑删改;庭审笔录应当如实记录各方发言,辩护人有权核对、申请补正。
原始、完整的庭审录像与笔录,正是厘清本次事件是非最核心、最客观的证据。辩方申请公开完整庭审资料,本质上就是要求以看得见的方式,检验庭审程序是否守住法治底线。
刑事案件二审,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分案审理并不少见。即便同案人员已经另案判决生效,辩方申请其出庭对质,法庭应当依法审查必要性;不予准许,也应当说明理由。对质权,是查清案件事实、防范冤错案件的重要屏障。
有人说,这只是一场庭审里的口角之争。
但法律人都明白,刑事诉讼里,程序绝非可有可无的形式。
实体正义的根基,就是程序正义。
如果法庭可以随意切断辩护人的发言,辩护意见不予记录,被告人无法充分辩解,那么无论最终判决结果如何,人们都很难相信这场审判是公正的。
法庭的神圣,源于公正;公正,源于控辩平等。
公诉人依法履行指控职能,辩护人依法行使辩护职责,二者是庭审中平衡的两端。任何一端被强行压制,天平都会倾斜。
刘庆律师选择通过法定渠道控告,不是对抗法庭,而是在寻求法律监督。
他依然相信法律,相信监督机关,相信法治体系内的健康力量,会依照事实与法律,公正核查本次庭审当中的程序争议。
我们关注本案,不只是关注一位辩护律师的执业处境,更是关注韦志勇案二审能不能在程序合法的轨道上推进。
个案里的辩护权,看似是律师、被告人的权利,实则是整个社会法治水平的试金石。
今天,辩护人的发言权可以被轻易限制;明天,每一个普通人,当站在被告席上时,同样可能失去说话辩解的机会。
法治的进步,从来不是凭空而来。它需要有人坚守底线,在程序被突破的时候,依法提出异议,寻求监督与救济。
当然,事件真相仍有待完整庭审录像、笔录来还原。我们期待相关机关能够依法核查本次庭审争议,对庭审程序是否合法作出明确结论。
期待9月28日的完整庭审资料,能够依照规定被查阅,让是非曲直,交由法律评判。
愿每一个法庭,都能容得下控辩双方的声音;
愿辩护权,永远不会在庭审中被轻易按下静音键。
免责声明:本文内容基于当事人公开陈述整理,案件事实、庭审真实情况以完整庭审录音录像、庭审笔录及司法机关调查结论为准。本文仅作法律观察讨论,不预判案件结果,不否定司法机关依法维持庭审秩序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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