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璟璟
  10月8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算法这一新型劳动规则予以专项规制,确立算法取中原则,要求企业向劳动者解释算法基本原理和运行机制,禁止算法歧视,规定停止派单、封禁账号等涉及劳动者重大利益的决定不得由算法自动作出,必须经人工审核。 (央视)
  新就业形态之新,最核心的一点,就在于其整个的劳动组织方式、用工管理形式、报酬分配模式,都显著不同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定义和默认的“范例”。传统基本劳动标准规则,如何向新就业形态有效延伸?以往,主要通过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和司法机构回溯立法本意、能动地运用法律,就具体个案做出特殊性处置。这个过程成本高企,极其消耗专业法律资源,也不可避免会存在理解分歧,乃至出现“同案不同判”的问题。而最近这份征求意见稿,正是着眼于此。
  文本化、权威化的规则系统,最大的好处,就是将复杂的思辨,变成简单的归类,这份征求意见稿亦是如此。比如说,明确列举了新业态可以签订、必须签订的几种协议类型。按图索骥、对号入座,符合哪种条件就签订对应的合同协议,简洁明了。
  征求意见稿除厘清了新就业形态中几个主体之间的责任关系,另一个重大突破,就是推动了算法之于劳动者的白盒化,这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劳动者“困在算法里”的信息弱势、地位弱势。在以往场景下,“算法”成为平台实施支配的纽带,也成为平台自我免责的托辞。征求意见稿旨在尽可能将算法还原为一套可解释、可预期、可检视的具象规则组合——这对于助力劳动者充分评估、理性择业、有序工作,对于进一步引导新业态的人性化、公平化,有着深远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