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开网易新闻 查看精彩图片

本报记者 林冬雪

冬季冰雪运动受到越来越多的群众喜爱,但冰雪项目自带风险,游玩过程中的人身伤害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舒兰市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审结了一起滑雪场未成年人碰撞致伤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划分各方责任,妥善化解矛盾,以司法裁判守护群众人身权益。

案件中,原告在滑雪场游玩时,被两名未成年人乘坐的雪圈撞倒受伤。事故发生时,现场缺少双方监护人看护。原告受伤后入院治疗,经司法鉴定,本次损伤不构成伤残,评定误工期限120天、护理期限60天、营养期限75天,原告为此支出医疗费、鉴定费等多项费用。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两名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

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仔细梳理全案证据,厘清案件事实。本案属于二人共同实施侵权造成他人损害,两名未成年侵权人无个人财产,依法应当由各自监护人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滑雪区域具有较高危险性,仍进入场地活动,自身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同样存在过错。

针对原告主张的各项损失,法官逐项核查认定。医疗费根据医疗票据予以支持;护理费按照鉴定护理期限核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结合住院情况、鉴定意见与实际出行情况依法核定。对于原告主张的误工费,因原告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受伤前存在稳定劳务收入,以及受伤造成收入实际减少,该项诉求依法不予支持。

综合各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法院最终酌定原告自行承担50%责任;两名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各自承担25%赔偿责任,两名监护人之间互负连带赔偿责任,同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初审:林冬雪

复审:付新宇

终审:谢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