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0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文物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案件引发关注:陕西西安长安区村民师某兴在自家宅基地下发现丰镐遗址保护区内的商末周初古墓葬后,私自盗掘,窃得8件三级以上珍贵青铜器意图倒卖牟利,被法院以盗掘古墓葬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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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发生在西安市长安区马王街办某村,属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核心保护区,地下埋藏大量商末周初古墓葬。2014年7月,师某兴与同伙在自家宅基地清理树根时意外发现古墓葬,随后私自开挖4米深墓坑,盗走铜鼎、铜爵、铜觚等共计8件青铜器。经鉴定,其中4件为国家二级文物、4件为国家三级文物。

很多人第一反应是:自家宅基地下面挖出来的东西,为什么不能归自己?为什么挖了要判15年?今天从法律角度拆解这个反常识判决背后的逻辑。

一、自家地下的古墓,所有权归谁

这是本案最核心的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地下、内水和领海中遗存的一切文物,属于国家所有。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石窟寺属于国家所有。国家指定保护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石刻、壁画、近代现代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国家所有。

注意关键词:“境内地下” 。这意味着,不管土地的使用权归谁,地下埋藏的文物,所有权属于国家。宅基地使用权是集体土地上的用益物权,解决的是“地表的房子归谁住、院子归谁用”的问题,不解决“地下埋的文物归谁”的问题。

法律界有一句话概括得很清楚:土地可以承包,宅基地可以确权,但地下的文物,永远是国家的。

师某兴的辩护逻辑可能是“我挖自家地,关别人什么事”。但法律逻辑是:你挖的不是自家的东西,是国家的东西。

二、盗掘古墓葬罪,为什么判15年

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师某兴盗掘的地点属于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丰镐遗址核心保护区,直接触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法定刑幅度。同时,他盗得8件青铜器,其中4件国家二级文物、4件国家三级文物,属于“盗窃珍贵文物”的加重情节。法院认定其系共同犯罪主犯,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判处15年,是在法定刑幅度内的裁量。

15年是什么概念?对比一下:普通盗窃罪,盗窃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盗掘古墓葬罪的起刑点就是三年以上,情节严重的十年以上,最高无期徒刑。立法者把盗掘古墓葬的刑罚设置得比普通盗窃更重,原因在于:盗墓破坏的不只是文物本身,还有不可逆的历史信息。

三、发现文物不上报,私自开挖,法律后果是什么

师某兴不是“不小心挖到”,而是“发现古墓葬后私自开挖4米深墓坑”,有预谋、有同伙、有销赃意图。这在法律上属于典型的盗掘行为。

如果普通人在自家院子或地里意外发现文物,正确做法是什么?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进行建设工程或者在农业生产中,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文物,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文物行政部门接到报告后,如无特殊情况,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赶赴现场,并在七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也就是说,发现文物,第一件事是保护现场、立即上报,不是自己挖。私自开挖,哪怕没有倒卖,也可能构成盗掘古墓葬罪。如果倒卖,还可能叠加倒卖文物罪。

四、这件事真正值得记住的

师某兴案的判决,由最高法、国家文物局联合发布,作为典型案例,信号很明确:文物属于国家,宅基地不是“挖宝许可证”。

对普通人来说,这个案例提供了一个清晰的行动参考:如果在自家地、承包地、施工现场发现文物或古墓葬,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报告文物部门。不要心存侥幸,不要觉得“自家地下的就是自己的”。法律上的所有权,不跟土地使用权走,跟文物保护法走。

对监管部门来说,这个案例也提醒:丰镐遗址这样的全国重点文保单位,核心保护区内的日常巡查、普法宣传、群众教育是否到位?师某兴在自家宅基地挖了4米深坑,同伙参与、文物倒卖意图明确,这些异常活动为什么没有被及时发现?文物保护不能只靠事后判刑,事前预防才是关键。

法律能判15年,但判不回被破坏的商末周初古墓葬。对历史负责,最好的方式不是事后追责,而是事前守住每一座古墓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