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聊就写夏建华解闷儿。他不识数。2023年我代理我父亲严金华,姑姑严淑华,到南通港法庭起诉隐匿、侵吞遗产、房产的严有华。两案都是他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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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后,我涂鸦抨击他不识数,直奔十万加。

他说我挑战司法权威,罚款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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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时约谈我的是他的分管领导钱专委,签发罚单的当然是时任院长陆燕红;复议维持处罚决定的是南通中院民一庭法官卢丽。

该案上诉、申请再审,也都是不顶用的,二审法官是张晓光、钱泊霖、孙国祥;再审审查法官是张娅、李佳鸿、钱培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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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审级监督失灵,二审维持,再审驳回,夏建华就洋洋得意,自认为判的没问题。而我看到的,不过是官官相护的护犊子而已。

只要夏建华一不识数,这一色儿9名法官,就都跟着不识数,都站在夏建华身后摇旗呐喊:老夏识数的,老夏很权威。

今天不想谈法律问题,法律问题相对高端,这些所谓法官不配谈;只谈数学问题,并且还是低幼数学问题。

夏建华判案,数学错误那是一箩筐,可以一二三四五六七的一路列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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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原告本来起诉要求分割的,是抚恤金等7万多元,夏建华叫追加遗产款诉请,这样就堆高到一共377328元,也都是提交了明细证据清单的;后来夏建华判分割了7万元多元抚恤金等(第一次听证时就已查明),也审理了严汉书去世前夕遗留款108000元以及王连珍去世前夕遗留款13600元,以上合计195572元。和起诉分割标的377328元,缺口金额181756元。夏建华装没看见,直接漏审漏判。你告全额,他审一半,就这么牛掰、识数、权威。

2、根据双方胜负比例分摊诉讼费。原告胜诉率13%,被告也就应该承担13%的诉讼费,即2525元x13%=328元。夏建华却判被告只承担165元;差额部分转嫁给原告承担。连个诉讼费分摊计算都整不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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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华这是收全款,干半活,你还不能说他偷工减料不识数,不能打差评。打他差评,他就罚款2万,等于判给你的,都要剥夺。他提供的司法产品——判决书,伪劣产品而已,但说不得。也就是说,他比开网店的都不如。

3、漏审漏判 181756元,又是怎么形成的呢?夏建华的胡裁乱判手段,那是五花八门。按说,严汉书、王连珍,是夫妻财产共有制,故而严汉书去世时,当时存在的王连珍名下存单,其中一半份额属于严汉书遗产。所以,我申请司法调查5张存单的支取情况,3张是严汉书名下农行存单,2张是王连珍名下名下农行存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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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夏建华偷工减料,只调取3张。另两张王连珍名下的,也是被严有华隐匿、侵吞了。王连珍是城市居民,有退休金覆盖日用,并非夏建华在判决书里杜撰的几无收入农民。

4、严汉书去世前夕遗留180000元都是现金,交待给严淑华,后被严有华以出嫁女无资格保管为由接管。这是第一、二次听证,已经固定的无争议事实。当时严有华未请律师,只是单纯抵赖说没见过、取过存单;到第三次听证,夏建华已调取来严汉书名下三张农行存单合计45005元的取款凭证,确实是他支取,他赖不下去了。这时他已请律师,律师代为改口,说这45005元存单款,就包含在108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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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华也不管什么诚实信用禁止反言原则,被告怎么撒谎,他就怎么认,裁判成:“严汉书临终卧床期间将现金63000 元和其名下的三张存单(本金分别为14462 元、15495 元、15000 元)交给严淑华保管,并交待给王连珍今后的使用,后严淑华将该资金和存单全部交给严有华保管。其中,严有华于2016 年1 月15 日、1 月23 日、2月1 日分别支取上述存单,金额分别为15498.87 元、14462.48元、15044 元。在严汉书死后,王连珍生前,严金华、严有华从严汉书临终前留下的前述资金中各分得24000 元。2016 年1 月15日、1 月23 日,王连珍合计存入银行60000 元。”

可是,这108000元,若分配掉48000元,余款60000元于1月中下旬分两次存至王连珍名下(注:根本不是王连珍自存);这和其中一张存单是2月1日支取,不矛盾吗?2月1日支取的农行存款,如何能在1月存入邮储银行?

夏建华就这么个强行把并列关系的两笔钱,捏造为包含关系。他的司法权威之大,能让时间倒流。

5、关于48000元,笔录情况是被告严有华主张王连珍交待他买车库了,原告严淑华表示不知道有这回事。

夏建华就判王连珍生前已经处分掉这48000元。其实,自严汉书2016年2月1日去世以来,不管王连珍,还是严金华、严有华、严淑华,任何一家都没买车库。严有华胡说,夏建华就胡判,根本不需要他提交买卖合同、交易凭证之类证据。夏建华照单全收,变零为有。

6、关于转存到邮储银行王连珍名下保管起来的60000元,夏建华判:“对于严有华在王连珍生前取出的王连珍银行存款,严有华称已经全部用于王连珍的生活和严汉书的祭祀等,考虑到他们之间的母子关系,平时由严有华打理王连珍的生活开支,结合生活常理,如果仍有结余,王连珍未要回,那么应当推定为赠与。”

这钱有用于严汉书的祭祀吗?南通民俗,治丧按农历,严汉书2016年2月1日去世,转换为农历是腊月二十三,次年腊月二十三,一周年祭祀,转换为公历是2017年1月20日。

而银行取款凭证显示,这钱支取时间在后,是2017年1月26日,怎么可能是用于严汉书一周年祭祀了呢?祭祀费用,自有当时收取的人情钱覆盖。人情钱的属性就是帮补祭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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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第一、二次听证时,因严有华抵赖,否认见过、取过二老名下任何存单,夏建华就问:老人有没赠与钱款给子女。原被告三方都说没有发生赠与。

赠与要有意思表示,要主张,要举证,并且证明标准还是排除合理怀疑。无人主张赠与,夏建华却推定赠与被告严有华,当然也是变零为有,无中生有。

而且,关于王连珍去世前夕遗留现金13000元,判决书中定性都是保管;那在前面被严有华隐匿侵吞的6万元,怎么可能是赠与呢?

夏建华写个判决书,就这么前言不搭后语,顾头不顾腚。

8、王连珍日常生活,也根本不是严有华照顾,照顾她日常生活起居的是严淑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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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这点,一审判决后,调阅卷宗才发现,落款2023年5月19日的严有华首份答辩状里,严有华有自认:“……妹妹严淑华服侍,因为妹子顶替了父亲严汉书的工作,总算还是有点良心……”当时严有华还没请律师。他的观念是,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无缘遗产。但夏建华扣下这份答辩状没有送达。

关于卷宗归档,正常情况下,页码都是机打,按自然数顺序来,比如1后面2,2后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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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是,被夏建华隐匿的这份答辩状,页码却是手写的14-1、14-2,且有涂改痕迹。一眼即明,是后来补插入卷的。连14后面是15、16都不知道,夏建华这能叫识数?

9、夏建华判:“严汉书、王连珍的丧葬事宜包括严汉书周年祭祀活动均由严有华操办……”也是胡扯蛋。

老两口是和三个子女,基本上属于聚居。谁家老人走了,敢一个子女治丧,另外两家不参与?治丧按民俗,自有一套礼仪,我父亲居长,捧骨灰盒都没其他人的份。

一审期间,严有华怎么说,夏建华就怎么认。二审期间,笔录可见,被告也自认是三家合作治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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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建华三家合作治丧,篡改为严有华一人治丧,就等于秦代宦官赵高的指鹿为马。连一家独力治丧,还是三家合作治丧,都分不清楚,夏建华能叫识数?

10:第三次听证那日,夏建华居然听信被告对我的泼污水——长期不务正业,在家啃老;然后就对我大放厥词,叫我别窝里斗,争遗产,叫我赶紧出去工作,为社会做贡献。然后最终裁判结果,就是约30万元遗产款,归零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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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我2015年回南通后,长期都是闭门写稿,月工作20天左右,每日发表2-4篇,月均稿费约2万。

是1万多,还是2万多?我看他夏建华,自己月工资也不过1万多,却指手画脚,叫月稿费2万多的人,赶紧出去找工作,真是不知所谓。

随便列列,夏建华的算术错误就10处之多。我抨击夏建华不识数,还一众9名法官,跟在夏建华后面摇旗呐喊,认为夏建华识数、权威,真是笑死人也。简直丢人丢到姥姥家了。